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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73年成立古莲区人民法庭,开始在街道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并纳入区人民法庭业务范围,
成为协助法庭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力量。

  1979年,司法行政机构设置后,人民调解工作列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1981年
恢复县制后,在县司法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经过不断调整、充实,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完善扩大。

  1990年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62个,人民调解员225人。其中,农村有人民调解委员会8
个,企事业单位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8个,城镇街道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6个。

  一、调解活动

  调节活动采用了三种方式:第一,以预防为主,做经常性的思想疏导工作,简化矛盾,减
少纠纷,并结合处理民间纠纷进行法制宣传,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
工作。第二,对管区人口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对易发生纠纷户或人做重点掌握,心中有数,
及时预防,防止发生纠纷或矛盾激化。第三,对不能调解的大要案,一方面做好紧急事态控制,
一方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在调解消化予盾中,坚持与调解对象的单位或居民委员会配合
进行。

  二、调解制度

  疑难纠纷讨论制度 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较复杂的民事疑难纠纷,由调解委员会主任
召开全体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处理意见。

  建档制度 由司法局向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发卷宗、调解纠纷登记簿、人民调解书、统计
表等。除极为简易纠纷外,一般纠纷均登记,做到调解有结论,转件有交待,各类调解文书一
律编号,年终统一立卷归档。

  回访制度 各调解组织对于重大复杂的纠纷,根据调解后出现反复,调解后要坚持及时回
访,继续做好思想疏导,促其履行协议。遇有原结论不当之处,则及时加以纠正。

  1982年至1990年全县共调解婚姻案件643件,继承问题 21件,赡养抚养问题30件,房屋宅
基地纠纷11件,债务纠纷17件,家庭纠纷382件,邻里纠纷324件,斗殴 2件,其它26件,合计
145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