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公证
第四节 法律公证
漠河县于1982年设置法律公证处,有公证人员 2人,公证处设立后,为适应边疆经济建设
和商品经济发展,积极开展公证业务活动。从1986年开始,县公证处从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
中发展公证联络员10人。经过数年实践,公证联络员起到了公证处的助手和耳目作用。
公证处的主要职责是证明法律行为,包括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
财产赠予、分割,证明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证明身分、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
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文相符。对于
追偿钱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的,在该文书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全遗嘱
或其他文件。此外,公证处还代为当事人起算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
办理其他有关公证事务。
公证处成立以来,坚持实行以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积极为“两户一体”服务,在办
证过程中,依据法制、自愿、回避、保密、便民的五项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积极开展公证
业务。对于法人、公民的申请办证,认真地审查当事久的身分及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审查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对于口头申请办理公证的,则认真做谈话记录。公证员要向当
事人交待注意事项及应当履行的手续,遇有可疑或特殊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办过公证
的当事人,有重点地回访检查执行情况。对在执行中有问题的,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解决,或
修整、补充,或进行调解;对于无理拒不执行的,公证文书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
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1982年至 1990年公证处共受理公证案件2 760起,其中:经济公证2 538件,民事公证222。
在9年公证事务活动中,遇有公证拒绝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 456件,处理委托办理公证102
件,为群众代书文件7件,开展社会性公证业务宣传7次,群众受教育面达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