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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律师事务

第五节 律师事务


 

  
  1982年 3月10日建立县法律顾问处,由县人民法院代管。1985年1月1日更名为漠河县律师
事务所,并由人民法院划归县司法局领导。有专职律师 3人。1989年西林吉林业局律师顾问室
撤销后,林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划归县律师事务所。

  漠河县律师事务所自1986年以来,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培养发展了具有一定
文化和法律知识的兼职律师工作者11人,后因工作调转停止6人,违纪解聘1人。1990年有兼职
律师7人。

  县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主要开展五项业务:

  一、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协助人
民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以及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
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法庭上依据事实

  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为委托人提出控告,并协助人民法院弄清案情,维护法律的正确实
施,维护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承包专业户的聘请,担任法律
顾问,为聘请单位或个人草拟审查经济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帮助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搞好经营管理。

  四、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法律文书,并通过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律。

  五、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把已发生争议,未
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解决在萌芽之中。

  1981~1990年全县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人员27人,共代理民事诉讼124件,刑事辩护123件,
解答法律咨询2 181人次,代书法律事务文书278件,接待人民来访1795人次,非事务诉讼19件,
处理境外来信38件,开展法律宣传18次,编发报刊宣传稿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