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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人民武装

第三节 地方人民武装




  
  1970年古莲区筹建后,根据黑龙江省军区部署,大兴安岭军分区于同年11月组建古莲区人
民武装部。

  1974年2月,古莲区人民武装部在原古莲区人保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编制5人。区人民武
装部建立后,开始组建民兵队伍。

  1979年4月,增设预备役民兵团,民兵团设政治委员 1名,团长1名,副团长1名,参谋长1
名;下设5个民兵营,设正副营长各1名;同年12月,人民武装部又增设政工股、训练股和军械
股。

  1981年8月,古莲区人民武装部改为漠河县人民武装部,同时撤销古莲区预备役民兵团。

  同年9月,根据沈阳军区(1981)号沈军务字第102号文件,批复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漠河县
人民武装部。由大兴安岭军分区负责组建。县武装部执行团级权限,改由现役制。10月 1日黑
龙江省漠河人民武装部设政委、副政委、部长和副部长各1人。

  1986年,黑龙江省军区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漠河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地方建制,改名为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武装部”受大兴安岭军分区、漠河县委双重领导。

  1986年 5月,按中发(1986)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县人民武装部相应设立一
办两科:办公室、军事科和政工科。1990年 6月增设了装备科。全县基层科级单位普遍建立了
基层人民武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