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
第一章 优抚
1947年以后,城乡优抚本着“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对县境内的烈、军属,
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开展优抚工作,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中
等生活水平。1981年后。优抚工作坚持贯彻执行“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的方针,通过对优待对象思想鼓励和扶持其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取得部分生活收入,加之群众
和国家再给予一定优待,使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断改善,逐年提高,国家相应地减轻了部分负
担,反而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许多,主要优抚对象同时受到了地方政府的重点优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