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群众优待
第二节 群众优待
1947年至合作化时期,境内优抚对象集中在农村,群众优待主要实行代耕、助耕制度。优
抚对象的生产由互助组代耕,部分实行助耕,基本上解决了优抚对象的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
1949年,漠河区共有优抚对象10户,28人。实行全部代耕的 5户,12人,代耕户占优抚总户数
的50%;实行助耕的 5户,16人,助耕户占优抚总户数的50%;帮助人工89个,马工34个。农村
实现人民公社化后,群众优待方式由代耕、助耕改为优待劳动日,群众优待的主要对象,重点
是平均生活水平低于中等水平以下的烈、军属。1979年统计漠河、兴安两个公社共有优抚对象
4户,优待劳动日2 064个,年终兑现金额 650元,平均每户162.50元,1980年后,农村优抚方
式又改为发放优待金制度,优待对象是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中上等生活平的军、烈属。从1982年
起,凡家住农村的现役义务兵,均按当地强壮劳动力全年劳动日给予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