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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抚恤

第三节 国家抚恤




  
  清末,漠河金矿初创时期,一批创办金矿员司,曾为中国近代矿业兴办,心力尽瘁,做出
了重要贡献,对当时历尽于辛万苦,为创办漠河金矿积劳成疾而殉职于金矿的人员,清政府给
予了适当的抚恤。

  漠河金矿首任总办理李金镛病故后,北洋大臣李鸿章奏请清廷,按照军营积劳病故例赐恤,
其事迹宣付国史馆立传,封一荫子,入监读书;寻部议恤赠内阁学士衔;并于原籍江苏无锡及
吉林长春、黑龙江漠河立祠,恤银千两,以彰崇德。

  漠河金矿初创 3年内,清政府给予病殁抚恤的员弁还有刘建生,华金鳌、孙文焕、吴慧基
等97人,恤银万两,泽及家属。

  1950年国家颁布褒恤条例和抚恤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士抚恤,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

  1986年以前,主要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1987年后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
病故和因公致残抚恤 4项。抚恤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状况好转逐年提高。1986年以前,在农村
的抚恤对象,主要是发放抚恤粮和抚恤金相结合的方法。抚恤粮由各乡发放,抚恤金由民政部
门一次性发放。1987年,境内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全县有211人丧生,经过县政府5月17日和6
月30日两次组织调查核实后,于同年10月对死亡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抚恤,抚恤标准,每人发
给抚恤金3 000元,是国家固定职工的,同时给其家属或子女一个顶替减员指标,安排工作。

  此外,对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残废抚恤金外,民政部门还免费为其安装假眼,
假肢等。革命残废军人旧伤复发,由卫生部门免费医治,各种费用给予全部报销,对生活有困
难的由民政部门按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