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复退军人安置
第二章 安置
第一节 复退军人安置
为了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县设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下
设安置办公室。
1954年实行兵役制后,每年都有一批复员退伍军人回地方工作。1955年至1957年,复员退
伍军人安置,按国家统一规定,由本人申请、地方需要的原则,进行安置分配。1958年后,执
行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分配原则。
1955年至1970年,境内共接收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8 000余人(主要是赴朝参战人员),
其中:安置在城镇的占应安置总数的89%,安置在农村的占11%;在安置的总人数中,安置林业
部门的有 700多人,大部分是解放战争和赴朝参战后转业来漠河参加开发林区建设的官兵。此
外还有40名转业官兵被安排到森保系统做森林警察。
1971年后,各区接收 600余名复员、退伍军人,按其所长,妥善安置。一般政治素质高的,
基本安置在各部门做政治工作,文化水平较高的安置在各中、小学校代课,对在部队学有一技
之长的均按其所学安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到1979年后,其中一批人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一部分
工作能力较强的被提升为地方政府和企业部门做领导工作,还有少数人进入区委、区政府担任
领导职务。
1982年至1990年期间,共接收退伍转业军人128人,其中:转业干部9人,退伍军人119人,
干部均安置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做政治工作,战士一般按其特长分配到生产一线。经过实践锻
炼,有的成了技术革新能手,有的已被提拔做领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