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孤寡老人安置
第四节 孤寡老人安置
1985年 6月,漠河县敬老院在漠河村建立。敬老院占地4 800平方米,房舍建筑面积377平
方米,共安置收养孤寡老人14人,由漠河乡政府委派院长 1人负责敬老院的行政管理。另派锅
炉工2人,服务员3人。敬老院每年由县政府拨款1.6万元,每人每年生活费标准为800元。孤寡
老人实行集中供养后,生活日渐温暖,实现了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待遇。此
外,县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和生活补助。
据1985年调查,境内共有孤寡老人30人,除 14人年衰体弱.无依无靠者入院统一实行五保
供养外,另有 4人由集体供给、赡养;其余12人,实行亲友代耕、助耕,集体或国家给予部分
补助。县政府对孤寡老人的生活安置,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赡养、群众优待、国家救济的社会
主义保障制度,使全县孤寡老人老有所养,颐养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