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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救济
第三章 救济
民国初期,漠河设治局对境内因遭受兵燹匪祸的失业贫民实行社会救济。之后,因嫩漠驿
路开通,山里矿点增多,野兽逃匿,境内鄂伦春人无猎可狩,生活日渐艰难,漠河县公署对注
入籍册31户鄂伦春人发粮放赈,给予生活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救济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在“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
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指导下,按照不同的对象,广泛开展社会性救济工作,使一些丧
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以及孤寡老人给予及时救济或
适当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