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留养救济
1915年(民国 4年),因境内连年发生兵燹匪祸,金矿、商号被抢劫时有发生,致使边境一
带经济凋敝,边民生活日艰,一些失业灾民,有衣无食,朝不保夕。为救济难民,漠河设治局
成立了贫民栖留所,于街内设粥棚1处,粥锅 3口,广施赈济。栖留所共留养难民100余人,救
活临危者20余人,待至形势好转后,设治局公署组织失业贫农到沿江平旷之处,择地建立农业
试验场。冬季入山伐木打袢子,供给公共处所之用,部分售给江上过往船只,收入可达温饱有
余。
二、赈济鄂民
1925年(民国14年) 3月,因嫩漠驿路开通已久,入山采金,伐木者络绎不绝,残沟新矿不
断出现,人烟渐多,野兽逃匿,使境内鄂伦春人狩猎日益艰难,生活无着,久食草根树皮,面
貌日见肌黄,年老体弱者多饿死;儿童缺少营养,饥寒交迫;健壮者亦见体衰。为赈济鄂民,
漠河县公署派员到鄂民居住地进行调查,编制鄂民花名册,然后照册放粮赈济鄂民。据漠河县
公署《赈济鄂民米数花名册》载,应赈济境内鄂民30户,大人72名,儿童29名。县公署计划向
鄂民放赈济米数259.5普特。实际赈济鄂民 31户,男女74名,儿童32名。赈济标准,每大口发
粮3普特,每小口发粮1.5普特,共向鄂民发放赈济米数271.5普特,面粉393普特。第二次以华
斤制发放面粉576斤。(注:1普特等于16.38公斤)。
三、贫病救济
人民政府对群众因患病治疗而生活上发生困难的,采用贫病医疗费减免和生活补助的办法
进行救济。病人患病住院治疗后,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用时,可向政府提出因病减免医院费申
请,非传染病患者由民政部门同意后,减免其所欠医院的全部或一部分,减免款由地方财政或
企业财务部门与医院通过往来结算,1982年至1990年,全县共为贫病患者12 人减免金额9 623
元。对传染病患者的医药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审核减免。
四、时令救济
每年入冬,对少数御寒缺衣少被的,给予冬令救济。每年民政部门筹集棉衣、鞋帽等实物,
于冬初发给贫困户。发放时,由各乡、镇按需要发放。1982年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
活水平逐年提高,冬令实物救济范围逐年缩小,1987年春,“五·六”火灾发生后,受灾人数
多,衣物等御寒实物均由全国各地救济,按实际需要发放。
年节救济,每年春节来临前,政府对群众中的特困户进行现款救济,帮助贫困户愉快地渡
过新春佳节。1990年末统计,全县历年累计春节期间向困难户发放救济款 143 615万元,发放
救济款标准,特困难户为300元,稍次一点的户不超过250元,一般困难户为50元、100元、150
元。
五、其他救济
离退休人员救济。对离退休人员,每年按照申请要求,给予适当生活困难救济。1988年以
后,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离退休老干部、老工人参加社会性活动,主要是参加社会治安综合管
理,参加城镇环卫管理,参加集市贸易管理,参加青少年教育管理等,县政府按不同活动的情
况给予每月 100元、120元、150元的补贴,这样既发挥了离退休人员的晚年余热,也为社会做
了有益工作,既减轻了国家救济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个人收入,使生活有了基本保证。
临时困难救济。对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困难,主要采取群众互助的办法解决。从1975年开始,
各单位财务部门组织职工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各单位均建立了互助储金会,在每月支付工资时,
每人先按5元,后改为 10元,向互助储金会储蓄,由本单位财务人员代管,职工或职工家属临
时遭灾,遇祸,生急病,凡参加互助储金会的人员,均可用互助储金给予临时解难。互助储金
救济,本着“救急” 不“救贫” 的原则,救贫则由国家或集体统一按计划进行救济。救急,
则是群众性的自我救济。
对判刑人员家属,民政部门按规定按月发生活补助费。劳教人员家属,由其所在单位发给
生活补助。
对港、澳、台胞家属,生活有困难者,政府也给予适当救济。
以上社会救济方面。除国家给予的救济款物外,各乡、镇、村依靠集体经济作了大量的补
充,特别是70年代后期开始,有一大部分乡、镇、村提供了一部分救济款物,有的年份已超过
国家的救济部分。
县民政部门历年救济款发放统计表
表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