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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容遣送

第三节 收容遣送




  
  漠河县自清末矿办社会形成以来,至今一直是一个人员流动频繁的地区。

  清末光绪年间,从关内和东北各地流入漠河采金人员达万人以上,随着金矿的时兴时衰,
到民国初年开始出现无业流民。为维护边境治安,漠河设治局成立栖留所,收养贫民,同时组
织其参加生产。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苏德战场上,德、意法西斯侵略者在斯大林格勒战役后,节节败退,
便有一些德国和意大利侵略军从马扎尔、漠河等地登岸入境避难。漠河县公署收容后,用爬犁
分期分批送往黑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一些外地人员流入本地而生活无着者,予以收容遣送。在安排
好收容人员生活的前提下,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查明原因、住址和籍贯后及时动员或遣送回籍,
并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处理。

  1955年至1962年,共收容21人,就地安置10人,遣送11人。1963年至1981年,共收容50人,
动员回籍27人,遣送回籍23人。

  1982年后,漠河县成立收容所,到1986年,共收容游民“乞丐” 322人次,采用边收容、
边审查、边了解、先安置、后遣送的办法,先后查明身分 315人。在总收容人员中,劝其回籍
313人,遣送回籍9人。

  1987年,“五·六”火灾后,自流人员逐年增多,至1989年外地有组织来参加复建,采伐
人员和自然流入经商及其他人员,总计达7万多人。收容工作和遣送一度削弱。至1990 年,灾
区复建和采伐烧死木任务完成,外地人员逐渐撤出灾区,一些继续想挣钱发财的人留下来自谋
生财之道,一时期社会治安出现不稳定状况。县政府及时组织公安、民政有关部门对境内自流
人员进行反复清查登记,对已从业者,发给临时居住证,就地安置营业。对无业自流人员,劝
其及早回籍,安心生产,对屡劝不走,有劣迹行为者,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问题查清后,没
有大问题的,但仍有危害社会治安可能的人员,一律遣送回籍以稳定边境地区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