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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救灾

第四章 救灾




  中华民国时期,境内各种灾害频繁发生,多依靠生产自救,渡过灾荒。同时,漠河人民对
俄国、日本国发生的粮荒和地震灾害给予了援助,体现国际友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90年,全县各乡、镇曾多次遭受黑龙江、额木尔河
的洪水和冰凌袭击。同时,干旱、内涝、大风、冰雹、大雪、森林火灾,时有发生,给部分乡、
村和城镇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一定困难。每次灾害发生后,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
府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之国家必要的救
济”的方针,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掌握受灾实情,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并组织有
关部门人员,深入灾区,进行调查研究。检查对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总结救灾经
验,纠正不合理发放救灾钱物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