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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机构

第二十编 劳动人事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劳动机构




  
   清光绪年间,吉林候补知府李金镛在漠河开办金矿。金矿工人统一由金矿总局管理,总
局下设分厂,分厂可自行招募工人,招工数量造具名册呈报总局备案。民国时期,除采金工人
外,还招募有采木和流送工人,但均无管理机构,按劳动分工随季节变化,由把头自行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在漠河的采金和采木工人,均由伪县公署下设的实业局开拓股管理。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70年起,第二次大规模开发建设林区,由各区生产部民劳科管理工人,
1975年,“民政”和“劳动”分设两科,设立劳动工资科。1981年以后,成立县劳动局,劳动
管理恢复正常,建立工人管理制度。定编 12人,设工人调配、定额、工资、劳动保险 4个股。
1989年,县劳动局与劳动服务公司合并,统一管理工人队伍和劳动就业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