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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事机构

第二节 人事机构




  
  1909年(宣统元年)漠河设置总卡衙门,管辖境内 8处卡伦。总卡官及分卡官均由黑河道署
委任,卡兵由总卡衙门就地招用。卡官任免均实行科举制度,为培养和选任官吏有时也实行捐
官考核、保举、连坐等制度。

  民国初年,总卡官改为设治局,建县后改为知事,县公署设行政科管理人事任免事务,1929
年(民国18年),改县公署为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公职人员的任免事务,由省府管理。
乡、镇、保长由县政府任免。

  东北沦陷时期,改县政府为县公署,伪县公署、警察局正副职人员由伪黑河省委派,其他
人员由伪县公署任免。

  建国后的70年代,人事工作统一由组织部门管理,1978年 4月设人事科,副科级以上干部
由组织部门管理,股级以下干部由人事科管理。1981年,人事科改为人事监察局,实行分口管
理,政府机构正职人员及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由人大例会任免,副科级政企干部由县委组织部
管理。股级及一般干部由县人事监察局管理,县人大常委会设人事办公室,县委组织部设干部
组,人事监察局设编制、调配、监察等机构,分级分口管理全县人事任免、调配、监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