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工形式
第二章 工人
第一节 用工形式
一、雇用制
清代及民国时期政府不管理劳动就业,劳动者须自谋生路,各行业用工纯属雇用,其用工
形式有以下几种:
艺徒契约制 在各家商号、妓院、赌场、宝局、会局、广信公司,秋林公司及手工业作坊
中,招收艺徒,无统一标准,年龄一般在16~20岁之间,须有“中间人”担保,订立契约,习
艺期一般为 3年。习艺期不发工钱,管吃管穿。这些艺徒在漠河,名日学艺,实为杂役工,过
着低人一等的生活。艺徒不能中途退约,退约或逃走,担保人要负责赔偿损失。
职员聘雇制 金矿、商号等行业的职员均实行雇用制。职员受雇用后,一般实行月薪制,
薪金标准不一,由招聘企业自定,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员。职员地位低下,生活无保障。
二、统招统配制
建国初期,国家规定各企业单位招工用人时,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劳动力调配纳入国家
计划,逐渐形成统一招工、统一分配的劳动就业制度。1958年后,大办工业之风盛行,漠河农
村不少农民弃农到外地务工,1961年根据中央指示,清理企业平调农村劳动力,许多外出务工
的农民,开始返回务农,“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农民到林区找“铁饭碗”,林区人口开始
增长。1970—1971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浙江省部分市县分配知识青年来支援边疆,按照
国家计划又从牙克石林区招用 1 500多名青年工人,试用一年后转为固定工。1972年根据国务
院规定,改为临时工制度,加强劳动力管理。在企业用人招工上严格按国务院下达的招工计划
招收,各单位、各部门不能各行其事。在本企业内部,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
门控制下,严格按招工条件择优录用采伐工人、集材工人、装车工人(林业生产三手),录用的
工人根据生产需要,充实林业生产一线。在企业内部调整满足不了需要时,则从社会上招收,
严格控制招用农村劳动力。
1981年以后,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内招”,“顶替”等用工形式,客观上限制了用人单位
私招乱用劳动力。用工制度改革后,一些单位借改革之名,招亲纳友,造成企业内部的亲缘关
系复杂,不利企业的正常管理和技术进步。1981年国家规定,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
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
并在文化、专业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以择优录取的形式招收工人。同时还实行
合同制,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用工形式,把企业、事业单位择用人员和劳动者选择职业结合
起来,克服职业“终身制”,打破“铁饭碗”。1983年开始,全县各企业对固定工制度和用工
形式进行改革,试行劳动组合制,择优上岗与合同化管理等形式。国务院关于劳动制改革暂行
规定颁布后,1986年健全劳动力管理制度,改革组织机构,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工人普遍实行合同制,废除企业内部招工和子女顶替制度,子女顶替
改为在指标内并实行合同制工人指标管理。劳动部门坚持向社会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
用的原则,同时赋予厂长、经理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对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