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人队伍
第二节 工人队伍
漠河县历史上早期的工人为金矿的采金工人和商铺、作坊工人。光绪年间开办的老沟金矿,
工人最多时达 1万余人。随着近代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工人队伍不断扩大。日本侵略者占领漠
河以后,许多商铺倒闭,职工失业。但日本侵略者为掠夺漠河的森林资源,先后组织 4个采木
公司在漠河境内采伐流送木材,据1939年(伪康德 6年)统计,全县境内各采木公司的采木流送
工人有2 000余人。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职工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1955年,建立漠河林管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漠河境内第一家全民所有制林业企业。
林管区下设12个经营所以及其它配属机构,这些部门的职工成为全县历史上第一批全民所有制
企业工人,加之企业新建和扩建,到1957年末全民所有制职工增加到800余人。
1958年 6月,林管区改为林业局,到1960年,漠河林业局各项生产和生活设施基本建成,
全民所有制职工由1958年的800余人增加到4 000人。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停建漠河
林业局、精简了一大批职工,到1962年末,全民职工由1960年的4 000 余人减至40余人。
1971年末,古莲区有全民职工 2 991人,1978年为 3 086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各项建设事业,开始有所发展,企业职工开始逐渐增加。
漠河属边远山区,职工调剂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照顾职工家庭困难,由劳动
部门在单位内部或不同单位、部门、地区之间,进行在职职工的余缺调剂。一般是就地就近调
配,对内地专业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向边远林区流动,县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放宽条件,
只要企业需要,劳动部门经平衡之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遭
到破坏,劳动力的调剂工作遇到困难。到80年代,林区待业青年日趋增多,为控制外地劳动力
流入,外地工人调入由县劳动局审批,无特殊专长,原则不得调入。
从1984年起,各企业逐步实行以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为适应改革需要,在工人调动审
批权限上适当放宽。凡是内部企业之间的工人调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人调动,由用人单位
决定,审批权下放给主管部门。企业工人调往行政、事业单位,由县劳动局批准。县内全民所
有制职工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由调出调入单位和本人协商达成协议,由主管部门签证,可
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待遇由双方商定。1982年恢复县制初期,全县年均职工为18 880人。
到1990年增加到38 84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