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任用
第二节 任用
清代沿袭明制,地方官员从科举及第或捐纳、举荐中任用。举人三科不中,选取其中一等
的以知县(知事)用,二等以教职用。挑选标准注重外观与应对。秀才不能授官,可聘为长官幕
僚。还有用捐纳的办法取得捐生资格,再由督抚保举任免。漠河金矿第一任总办李金镛,青年
时在原籍经商发家,捐得监生,后由张之洞、李鸿章二人保举走上官场仕途。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对县知事(县长)按规定在考试合格人员中挑选,经省府审查合格后
任用。北洋军阀当政后,县知事为荐任官。1928年后,县地方官采用特征、荐任、委任,在民
国期间漠河县8任县知事(县长)中,多数为省长公署委任。
东北沦陷时期,伪县公署官员分为委任和荐任两种。其中对中国人采取荐任制,对日本人
采用委任办法。
1948年,解放后的漠河干部多数来自进山剿匪部队留下的地工人员,同时在当地吸收社会
青年,通过黑河干部训练班培训,分配到区、乡工作。又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选拔了一批基层干
部。
1955年以后,大批干部来自抗美援朝的林业三师和牡丹江、伊春林区。“文化大革命”期
间。一些正常招收录用干部制度被废除。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不足,1971年开始在复
员转业军人中,选用代干人员做基层工作。1972年后,开始大批选调工人做干部工作,到1979
年,以工代干人员经过群众民主评议、组织审查考核,有 90%被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部分人
员已被选拔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任领导职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事工作开始走上正轨,按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
要求,重点选拔中、青年知识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同时,恢复和建立了若干干部管理制度,
改革人事录用、任用制度。除国家统一分配和委任干部外,开始实行公开招收,打破裙带关系
网,走任人唯贤的用人之路。1981年后,对招收录用的干部,要经过文化考试、进行德、智、
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招收对象主要是干部队伍中的以工代干人员。职工和城镇社会待业青
年,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事业单位采取民主选举干
部。实行任期制、委任制、聘任制和合同制等多种用人办法。
1982年,开始在漠河、兴安推行推荐选举干部办法,经乡(公社)推荐选举,在漠河录用推
选干部1人,分配到乡政府做计划生育工作。兴安乡录用推选干部4人,分配到乡政府任农业助
理员、计划生育助理员、教员、农业技术员。
1983年,录用推选干部5人,补充党政机关缺员。
1984年,开始选聘合同制干部,选聘原则为就地就近。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统一考试,
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实行合同制管理。录用后,签订录用合同,期满后可续
聘或解聘。
1986年,人事部门录用合同制干部 4人,分配到漠河、兴安两乡文化站工作。1987年,共
录用合同制干部6人,分配到漠河乡农机站 1人,农业技术推广站1人,分配到兴安乡做民政助
理1人,做计划生育助理1人,任教员1人,做农业技术员1人。
1988年,录用合同制干部8人,分配到漠河乡2人,兴安乡6人。
1989年,对1986年录用合同制干部进行考核续聘,同年,经过考试、考核,为企业选聘4
名合同制干部,做厂长、矿长工作。
1990年,又为漠河、兴安两乡录用分配合同制干部2人。同年,对1987年录用的6名合同制
干部进行考核续聘。
1981年至1990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407人,其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289人,大专
以上学历的118人。均按所学和专业特长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