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考核 清代对任职官员三年考核一次,决定去留升降。考核官员的标准为“四格”,包括守(消、
谨、平)、才 (长、平)、政(勤、平)、年(青、壮、健)。有绩有功的官员实行加级封赏;受处
罚的准绳为“八法”,包括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有渎职
疏失者,要受到罚俸、革职等处分。
民国时期,县内供职人员的考核均由上级长官掌握。旧官制任人唯亲,考核实为官样文章。
伪满时期则以效忠日本皇军为考核标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考核由政工部门按照政治标准代替专业化等进行考核奖惩。
1981年以后,组织人事部门对在职干部按“人民勤务员”、“人民公仆”的要求,把进行
考德、考能、考勤、考绩列为经常性任务,并同干部的选拔、升降、奖惩、工资福利结合起来,
按职责考核政绩,按权力考核清廉,按利益兑现待遇。
在纠正冤假错案中,拨乱反正干部考核制度。开始改变了职责不清、功过不分、奖惩不明
的情况。
1987年,在扑火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抢采抢运烧死木中,全县有 200余名行政企
业干部受奖。其中受省级以上表彰的干部,各奖励工资一级。县第一中学教师杨淑珍,连续多
年被评为地、省级特级教师,奖励工资两级。
对干部违法、违纪和失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纪违法干部在本县多数属于经济问题,
有的被判刑,有的被撤职降薪。
1985~1989年漠河县历年干部受奖情况统计表
表20—1 单位:人
1985~1990年漠河县历年干部受行政处分情况统计表
表20—2 单位:人
1979~1990年漠河县干部数量增减表
表20—3 单位:人
1976~1990年漠河县干部结构自然状况表
表20—4 单位:人
续表20—4
干部自然流动统计表
表20—5 单位:人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表20—6 单位:人
注:合计栏中的数字为1990年末统计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