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离退 清代官员退休称“致仕”,退休年龄以60为限,老弱病残者可提前退休。清代退休官员的
待遇,大都照原品给予半俸,个别有突出注贡献的可在退休前加衔加官,虽然不再任职仍保持
原官衔及其身份。对违法者予以惩罚,或革除职衔。
民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不安,一般官员无社会保障,退休退职办法无考。1950年以后,
干部享受退休待遇。对年龄达到退休标准,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即可享受退休待遇。正常年
龄,男年满60岁、女满55岁,干部退休后,按连续工龄的长短,逐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
90% 的退休费,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或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退
休后可享受较优厚的待遇。对于退休人员,每人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 40%的生活费。干部退
休退职的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股级和一般干部由县人事局审批。1978年
6 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
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1982年起,停止执行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后子女顶替的办法。同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
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
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离休后
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为加强老干部管理,县委于 1985 年成立了老干部管理办公室,1988年改为县委老干部局,
负责全县退休老干部政治 、生活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为老干部的身心健康提供医疗保健条
件,配备老干部保健医,经常进行身体检查 ,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县委老干部局为老干部建
立了政治学习室 、游艺活动室、门球运动场,定期举行老干部文体活动和政治学习,以活跃老
干部的晚年生活。老干部管理部门成立后。县政府为更好地为老干部生活服务 ,为老干部局配
备一台东风140汽车,为退休老干部谋福利。老干部局还组织退休老干部参加社会治安整顿、城
镇环境卫生管理等社会性服务管理活动,发挥了老干部的晚年余热。
漠河县历年退休、退职、离休人员统计表
表20—7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