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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资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一节 工资




  
  清代按官职品位定级定岁俸,卡总官为正七品,岁俸月支银50两,书记官45两,书记12两,
通事18两,差官16两,卡兵5两。

  各分卡司事月支银20两,月补津贴6两。马巡月支银10两,月补津贴10两。步巡月支银8两,
月补津贴8两。

  驻于漠河各处分卡薪俸又与总卡衙门驻处的分卡人员薪俸也有不同。驻于漠河的分卡司事
薪金月支24两,通事月支20两,马巡月支工食(薪俸)马干(马的费用)17两,步巡月支工食12两。

  金矿工人工资标准无统一规定,按产量多寡、交纳数量,按比例分红。

  民国时期,手工作坊、商铺等,一般采用计时薪水制,民国初年多为年薪,后改为月薪、
日薪。在金矿仍为计件分红薪水。地方政府官员及公职人员按年俸月支办法领取薪俸。县知事
(县长)月支薪俸260元,科长月支薪俸100元,科员月支薪俸50元,技士月支薪俸50元,翻译月
支薪俸50元,通事月支薪俸30元,一等雇员月支薪俸24元,二等雇员月支薪俸20元,三等雇员
月支薪俸16元。

  东北沦陷时期官员薪俸按等定级月支薪水。

  1948年以后,人民政府建立,实行供给制和以物折实办法,沿用战争年代的供给制,分类
确定供给数量,以一定的实物作为标准计算,统一发给棉衣、鞋袜、蚊帐等物品。伙食分大、
中、小灶 3种,地师级以上干部吃小灶,县团级干部吃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粮食每人每月
15公斤,薪金按级分等,并按时发给一定数额的补贴。

  1950年以后,改为包干制,把应发的实物折价计算,然后将实物发给本人自行处理。漠河
地区折实工资以小麦等粮食为主,视丰歉年,发放标准不同,丰年略高,歉年略低。后改为工
分制,按折实工分计算工资,年末统一支付。1953年,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改为工资制。第一个
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发展较快,劳动生产率提高。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改
善职工群众生活,适应生产发展,1956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按级计资。县级干部划定范围为
16~13级,区乡干部为22~17级,一般干部为25~23级。改革前工资标准超过新评定级别工资
予以保留。

  1958—1960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在劳动工资方面,
按劳分配的原则受到冲击和否定,取消计件工资和增产奖励制度。

  1961年,开始精简下放人员,劳动工资实行集中管理,1963年,对参加工作多年而工资偏
低的职工增加工资。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工资管理异常混乱,在大批南方青年来支援边疆的同时,又从
内地大批招工,过去行之有效的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1972年国家再
次强调工资集中统一管理,不准超计划增人 ,但劳动工资管理上的混乱没有根本解决。同年7
月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中的部分职工,按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进行工
资调整。工资基金主要由银行系统管理,劳动部门只管计划,不直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县在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时,由
县劳动部门编制,由计划委员会下达年工资总计划,所有工资支付,均由劳动局统一审核工资
支付单。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增强企业计划性,发挥工资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保持工资
基金和消费基金之间的合理增长的比例关系,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

  计划外用工,全民所有制单位,未经批准的计划外用工,由劳动部门责成用工单位进行清
退,企业常年用工清退后,可招用合同工人补充,被清退人员,城镇的由劳动服务部门组织从
业,农村的由乡村企业安置,同时对计划外用工单位用收缴管理费的办法进行控制。

  1981年,根据国发(1981) 144号文件规定,对全县部分职工工资偏低问题进行调整,主要
调整了文教、卫生、体育系统职工工资。

  1982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行调整工资,调资对象为文教、卫生、体育系统职
工,共345人。升级人员288人,占职工总数的74.8%。在升级人员中,有32人升2级,占职工总
数的1%。调资时调资政策公开,调资办法和步骤公开,升级名单公开。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
定的10人,做出不予升级的决定。

  1983年,开始为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资,列入调资范围的有漠河、兴安两乡和税务系
统职工,参加调资人员为56人,升一级工资者37人,升 2级者12人。同时,根据黑人(1983)16
号文件规定,为机关、事业单位改定工资28人。

  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参加改革的职工有264人,全县月增工资额15 822.82元。
其中漠河、兴安两乡有142人参加工资改革,月增工资额为12 244元。

  1987年,对1985年工资改革中存在问题的 103人进行工资调整。1988年,全县开始对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被聘在岗专业人员102人。

  1989年,调整工资 23人,月增工资额231.84元。其中卫生系统6名护士工资提高了原工资
的100。

  1990年,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 483人普调工资,月增工资额3407元,同年又为机关、企
事业单位职工在普调工资基础上,每人又升半级工资。

    漠河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情况表
表20—8 



续表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