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奖金
第二节 奖金
奖金是工资的辅助形式,企业在标准工资以外用奖励基金支付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并制
定多种奖励制度。
1958年,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发给职工年终一次“跃进奖”和“综合
奖”。“文化大革命”中,把体现按劳分配的奖励制度当作“物质刺激”、“奖金挂帅”加以
否定,加上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失去了奖励的考核基础。
1976年以后,恢复按劳分配的原则,陆续调整部分职工工资。从1978年起,开始恢复和重
新建立奖金制度,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受奖面占职工总额的95%。
1979年开始纠正忽视政治、不讲经济效益、乱发奖金和津贴的平均主义倾向。逐步建立起
奖金发放的考核制度。
1981年开始,奖金发放实行计划管理,将奖金发放纳入企业管理中,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奖
金发放挂钩,把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次性年终奖变为年终节约奖,每人平均发60元。凡按规定
应提取和发放奖金的企业,一个季度的奖金总额,要根据本企业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情况,
由主管部门按全年奖金不超一个月或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进行核定发放。
1984年,实行岗位责任制年终奖,按人提取,同增收节支奖金合并使用。从预算包干节余
经费中列支,每人年终发节支奖 100元。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奖金不再下达控制
指标,实行奖金、计划、效益同时挂钩,在企业上缴利税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项下列支,同职
工劳动效率、效益挂钩,高不封顶,低不保底。对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增收计划,利税比上年
增加的企业,可按照上级核定的利税奖金率计发奖金,向上浮动,相应增加职工奖金。对完不
成国家计划的企业,上缴利税比上年下降的企业,不发放奖金。职工个人奖金与劳动成果挂钩,
不搞平均主义分配。随着企业奖励制度的不断完善,奖金管理不再由劳动部门核定。
1986年以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固定工,在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和计划外
的合同干部、合同制工人,实行奖励工资。发放办法,以奖励工资与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成绩
显著者可多发,脱产长期学习者、病事假超月者不发,无故缺勤3天以上者不发当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