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津贴
第三节 津贴
1970年,国家对在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开始发放林区津贴,这是职工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
发放标准按基本工资数额的 45%计算,随工资一起支付。1973年,林区职工津贴由基本工资的
45%改为55%。干部按月薪标准工资计发林区津贴。工人的计时工,按日薪标准计发林区津贴,
节假日加班只发标准工资,不计津贴。计件工人按计件定额支付工资,不计发津贴。计件计时
各半的职工只发计时工日的林区津贴。
1983年,开始对在边疆工作满20年的职工发边境津贴,每人每月20元,同时对已享受知识
分子津贴的人员不再发给边境津贴。
1984年,对本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包括中、小学教师),
发给知识分子津贴,具有技术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知识分子津贴22元,助级职称人员每
人每月发给34元,中级职称人员发给38元,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发给46元。同年,在全县中
小学实行班主任津贴制度。小学班主任每人每月计发班主任津贴5元,中学7元。1985年,在全
县卫生系统实行逸劳保健性的逸劳卫生津贴,凡是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根据
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易难以及身体危害程度,分级享受逸劳卫生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