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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补贴

第四节 补贴




  
  从1973年开始。对林区野外作业的森林调查人员、森林防火期间野外防火站驻防人员均发
给野外作业补贴,森林调查人员每人每天补贴 2.3元,从上山之日起到野外作业结束止,按日
计算,按月发给。野外防火人员,只发给春秋两季防火期内野外驻防期的野外补贴,每人每日
计发1.9元。

  1978年以后,对因公外出人员实行生活补贴,对出差在本县境内及不出林区的公差人员每
日每人补贴4元。对到林区以外的每日每人补贴3.5元。

  1979年,在国家提高部分副食品价格的同时,给每个职工每月发给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1983年起,按月发给职工洗理费2元,到1985年增加到4元。同年8月1日起,对交通民警进
行岗位补贴,执勤民警人月发给10元,内勤民警人月发给2.5元。

  1984年,对广播电视播音员,给予每人月补贴 5元。同年对知识分子给予书刊费补贴,按
级别分别每人每年30元、20元、10元。标准计发从1985年5月1日起,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
休人员,按月随工资标准补贴。

  国家干部每人每年补贴30元,中级以上科技人员补贴35元,工人补贴20元。

  1987年1月1日,开始对边境科技人员实行边境补贴,员级补贴18元,助级补贴25元,中级
以上补贴30元。同时给予每人每月 5元的书刊补贴,到1989年,中级以上人员书刊费向上调整
8元,助级以下为 6元,同时每人每月增加灯费补贴 3元,并对无学历、无职称的干部和职工,
按工龄年满25年计算,发给每人每月20元边境补贴费。

  1988年,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5元,并对乡一级计划生育人员实行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