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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就业安置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就业安置



  
  清末与民国期间,漠河采金业兴起。农业有所发展,商业随着采金发展也日益兴盛,内地
一些破产农民大批流入矿区,充当矿工、店铺店员、码头脚力。但均属自谋职业,无就业管理
机构。

  伪满统治时期,境内各采木公司除从黑河、鸭绿江等地招收大批木材流送人员外,采伐工
人均从当地招雇,其他行业凋零,店铺倒闭。

  1945年,全县光复后,漠河处于无政府状态,警特、土豪劣绅乘机兼并土地,鱼肉百姓,
失业人员甚多。

  1947年全县解放后,无地农民分得土地,人民政府鼓励人民发展私营工商业,扩大手工业
生产,恢复和发展个体商业,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废除旧的劳动雇佣制,动员各方面力量,
组织生产自救,实行以工代赈,介绍民间能工巧匠就业。

  1955年,为开发林区、建立漠河林管区,先后安置赴朝的林业三师、人民解放军转业官兵
和从牡丹江、伊春林区及内地农村招用的工人达800余人,到1958年,安置林业职工达4 000余
人。

  1960年,调整国民经济,下放企业、精简人员,少数人员统一安置外,有 80%的人员返回
内地自谋生路。

  1970年,有500多名浙江青年来漠河支援边疆,被安置在林区。

  1971年又从内蒙古林区招收大批待业青年安置林区各地,从事商、粮、采伐和筑路等项工
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左的错误,恢复和发展城乡工商业、饮食服务业、公用事业
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个体手工业和商贩,加之第三产业的兴起,一大批林区城镇待业青年得到
就业安置。

  为统筹调剂城镇社会劳动力,1973年成立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1981年成立县劳动服务公
司,从发展第三产业着手,为全县劳动就业提供场所。办企业、开商店,安置待业青年就业,
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后,统一管理全县劳动就业安置,承担组织、培训、输送、调剂余缺等任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