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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保待遇

第六章 劳保福利

第一节 劳保待遇





  一、医疗待遇

  1952年开始,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实行凭证就医、实报实销制,包括门诊和住院的药
品、治疗、手术以及到外地就医的船费、车费,派人护送、护理等项费用开支。

  1971年以后,根据林区开发筹建时的特殊条件,职工在本地就医实行免费医疗,转院到外
地就医的各种费用仍实报实销。

  1981年后,改革公费医疗办法,按人均月定额分系统包干使用医疗经费,即节余归己,超
额自负。并对重病住院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据实报销。

  二、病休假待遇

  按国家规定,星期天、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等职工法定假日,实行休假制度,因
工负伤职工,发给百分之百的工资;因病休息,凭医院诊断证明书,领取病假工资;婚假一般
为 3天,年龄在25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婚假延长到30天;生育妇女产假一般为56天,申请领取独
生子女证的产假延期到90天;丧假一般为4天,上述假期照发工资。

  1981年实行《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每年的12天延长到
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由每年的12天延长到30天;已婚职工每隔 4年探望父母一次,
每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超过月标准工资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合同制工人待遇

  男性职工满60周岁,女性职工满55周岁(女工50周岁),连续工龄达一定年限的,实行离退
休制度。1979年,规定职工离、退休后,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工作。在1986年前,已
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当年,仍按原规定允许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考试或考核,
合格者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办理退休后,允许
一名农村户口的子女到父母工作的原单位参加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录用。

  1986年以后,女子顶替招工主要为死亡职工顶替招工、因工致残顶替招工、老工人退休顶
替招工,落实政策顶替招工和待殊工种招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