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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医疗制度

第五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

  公费医疗只在漠河乡、兴安乡部分地方执行。医疗费用由县政府财政局统一拨款。劳保医
疗在古莲区和建县初期工人全部报销医疗费用,不论公伤,私伤或其它疾病,到外地治疗时期
的医疗费、差旅费,一律核销。

  自1985年起,职工公伤转院的,全部核销医疗费、差旅费,患病转院的只核销医疗费。职
工家属患病的只享受半费医疗。

  1986年开始规定,离退休老干部,30年工龄以上的老革命职工,工程师,主治医师等的医
疗费用,全部核销,其他职工由其所在单位限额核销。有的单位限定每个职工每月核销医药费
3元,有的限定4元,有的限定5元不等。

  二、合作医疗与自费医疗

  合作医疗是农村中,农民集资办医,农民享受免费或半费医疗的制度。兴安、漠河两乡多
年来一直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自费医疗的主要是农民、个体从业者、外来人员、企事业单
位的职工医疗费用超出核销限额部分(特殊病情、独生子女医疗费用除外)。

  三、医疗经费

  漠河、兴安两乡的医疗费每年由县财政局拨款。企业与政企合一的单位,医疗费由林业局
财务科拨款,年度支出为职工基本工资总额中福利费的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