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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政

第三节 药政




  药品管理工作由漠河县卫生局专人负责。负责检查各医院、卫生所、个体诊所、医药专柜
的药品使用经营。

  由于县卫生局没有专门检验药品设备,对过期、伪劣、毒变药品只能凭感官确定,确定不
了的药品,须送地区药品检验所鉴定,再提出处理意见。处理伪劣、过期、毒变的药品按上级
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处罚。

1982年,国家卫生部《关于淘汰127种药品的决定》下达后,漠河县卫生局立即对个体医
疗诊所与药品经营部门进行大检查,共淘汰药品89种折合人民币122万余元。对毒麻药品管理
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出售、专用处方、专用帐目、专册登记的管理方法。并由地区医药公司限
量供应。1986年前,毒麻药品开处方权仅限于县(局)级医院医师级以上医生行使。以后又根
据有关规定开处方权范围才相应扩大。

中成药管理 实行 3个规定:一是中医处方使用药量单位改革后,一律以克为单位;二是
对易霉变的中成药经常进行检查;三是伪劣中成药坚决不准使用。

  药价管理卫生部门与物价部门有计划地对卫生院所的药价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是个体诊所
和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