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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育政策

第三节 生育政策




  
一、节育绝育免费

1973年 8月14日起,古莲区决定属于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医疗费全部免费。当年有50
多名妇女做结扎手术实行了免费。1974年1月1日开始,所有避孕药具,一律实行免费供应。
二、晚婚、晚育奖励

1983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执行黑龙江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办法》。《办
法》规定: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结婚时按规定的婚假增假12天,或发给男女双方各30
元奖金。1988年3月5日,县人民政府又规定,实行晚婚的男女青年,结婚时,由双方所在单位
各发奖励50元,或延长婚假两周。实行晚育的男女青年,在孩子出生后,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奖
励50元,产假按规定增加15天,所增加的婚假、产假均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凡执行晚婚晚
育的国家职工,在分配住房时,优先给予照顾。

农村实行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由各乡根据当地条件比照确定。

三、独生子女奖励

  1983年起。对只生育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发给
《独生子女证》和奖金或奖励;独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至14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30一50元,或给产妇在法定假基础上,另增一年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调资晋级不受其影
响;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就医、分房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或优惠待遇。农村的独生子女,一般享受与在职工人大体相同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分给双份自
留地;在乡村企业招工和扶持发展家庭副业时,优先予以照顾;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后丧失劳
动能力的农民,由乡村政府负责给予照顾。男到独生子女家落户的职工,其岳父岳母家中一人
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在享受上述优待后,又生育第二胎子女的(不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要追回一切
已享受的奖励费用,并按无计划生育处理。

  四、特殊规定

  1983年起,对 7种情况,在生育二胎以上的问题作了特殊规定,即:(一)经县以上医院证
明,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妇一方未曾生育,另
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三)婚后长期不育,已领养他人一个孩子,而后又生育;(四)多房合
一者(指三兄弟以上);(五)三代入赘者;(六)夫妇一方有非遗传性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七)居住本县境内的少数民族。

  对上述规定,城镇职工在符一、二、三、七条之一的,农村符合各条之一的,由所在单位
审核,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安排生育二胎,但再育时与第一胎间隔要超4年以上。

  五、节育手术待遇

  1983年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者,照顾假期为:上环期假2天,取环给假1天,结扎输卵
管给假21天,结扎输精管给假7天,人工流产同时做结扎输卵管给假 30天,引产给假30天,引
产同期输卵管结扎给假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在规定产假外另加14天,在上述假期内,职工
工资照发,评奖不受影响,并给节育者适当营养补贴。其费用,是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农
民和无业者由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此外,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干部、工人,3 年内不能评为先进人物,暂缓或不予调资晋
级。对干涉他人计划生育和妨碍有关人员开展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触犯刑律者,
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