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设治局森林采伐暂行规则
四、重要文献辑存
漠河设治局森林采伐暂行规则
第一条 漠河境内森林除留之保安暨风致林不准采伐外 ,其经济林有欲采伐者,须依本规
则行之。
第二条 自漠河上至洛古河,下至连崟,凡江岸所有森林均划为风致林,自连崟下至安罗,
凡江岸所有森林均划为保安林,其盘古河暨阿木尔河(今额木尔河)两岸以及其它各所有距江(河)
岸三十里以外之森林均划为经济林。
第三条 凡欲采伐经济林者,须向本局报名,请领执照。
第四条 执照式样由本局拟定(订),报由黑河道署转省备案。
第五条 采伐人报领执照时,应载明事项如下:
一 采伐人姓名、籍贯暨现在住址。
一 采伐之地点。
一 拟采何种树木、器具之名称。
第六条 执照每人一张,每张酌收照费羌洋五角。
第七条 执照时期定为六个月,逾期作废。
第八条 执照到期须缴由本局验销。如愿继续采伐者,仍准换领执照。
第九条 执照不得转卖(与)或抵押他人。
第十条 采伐人,只准采伐树身,不准净根林(木),以兹生长。
第十一条 违犯下列各款者,依《森林法》二十二条科罚。
一 不先领执照私自采伐者。
一 唯先领执照。(但)采伐地点与原报领地点不符者。
一 执照逾期仍不缴销复采伐者。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奉黑河道署指示照准,通告后施行。
漠河设治局员 赵春芳
中华民国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