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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县黄金生产管理办法

漠河县黄金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金是贵重金属,增产黄金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不仅可以为国家
增加外汇,而且对稳定经济和金融市场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必须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第二条 在黄金生产中要充分调动企业和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贯彻“放开、搞活、管好”,
的方针,要在政策、价格、税收、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以增强企业活力。同时,要加强企业
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努力增产黄金。

第二章 企业性质

第三条 根据上级批复,从1986年1月1日起,漠河县黄金公司为地方国营企业。

第四条 漠河县黄金管理部门是县黄金公司,其职能是资源管理,组织生产,产品收缴管理,
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4人,其中书记1人,经理1人,副经理2人。

第六条 职能部门设6个股,其中:

1、政工股3人,其中:股长1人(兼工会主席),干事2人。

2、生产股 7人,其中:股长1人(兼劳资员),收金员2人,计统调1人,机械技术员1人,采
金技术员(兼安全员)2人。

3、行政后勤股9人,其中:股长1人,行政管理员1人,库工1人,勤杂工2人,更夫2人,电
迅2人。

4、财务股4人,其中:股长1人,会计员1人,出纳员1人,记帐员1人。

5、材料股3人,其中:股长1人(兼材料员),记帐员1人,库工1人。

6、地质股4人,其中:股长1人,技术员1人,钻工1人,司机1人(临时工根据需要适当配备)。

第七条 汽车队 22人,其中:队长1人,技术员1人,核算员1人,保管员1人,更夫2人,车
司机10(含备用司机)。修理、车工、电焊、钳工共6人。

第八条 古莲河手采矿管理人员34人,其中:支部书记1人,矿长1人,副矿长 2人,林政员
五人,安全员2人,收金员6人,核算员2人,材料员2人,卫生员二人,分矿长5人,后勤6人。

第九条 富克山机采矿,瓦鲁库托河机采矿各25人,其中:支部书记备1人,矿工各1人,副
矿长各1人,行政管理员各1人,卫生员各 1人,核算员(兼收金员)各一人,机工各15人,勤杂工
各5人。

   第四章 劳动组织

  第十条 用工形式,采取固定工、合同工、季节工和对外联营等四种用工形式。

  第十一条 劳动力来源,固定工由县劳动局根据需要统一调配,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合同
工由县劳动局统一办理劳务合同,按规定办理介绍手续;临时工由县劳动局和县黄金公司共同办
理临时合同,县内临时工必须持介绍信和临时户口到县劳动局签定合同,外县人员必须持县级介
绍信和漠河县临时户口到县劳动局签定合同,临时工、合同工年龄限制在18~50岁之间,女性所
占比重不得超过3%,同时,可以与外单位联营采金,利益分成。

  第十二条 劳动力管理,县劳动局介绍到黄金公司的工作人员。由黄金公司统一分配,并发
给工作证或临时工作证。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黄金公司的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营企业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各矿区的矿长工资执行120元/月,副矿长执行112元/月,其它管理人员在原工资
基础上浮动一级,各矿区工作人员住勤补助可执行每日3元。

  第十五条 手工采金人员的工资采取综合计件工资的办法 ,每生产一两黄金支付综合费490
元。其中:(含工资312.50元,各类付食补贴16元、取暖费6.70元,公伤、病假及治病医疗费15.10
元,井下作业保健费25.30元,劳保费14.90元,辅助人员费 16.20元,爆破费38.30元,打运烧
柴费45元)。国营矿山黄金销售价,每两 700元,为体现优惠政策,我们遵照国营部门少收,采
金者多得的原则,黄金局每两收回复林费10元,扶持黄金开发奖金7.5%(52.50元),县黄金公司
按国家规定收回管理费5%(35元),从中按规定每两黄金纳土地管理费5元,林地征用及烧柴费30
元,社会劳力管理费1%(7元),所剩560.50元采金人员综合工资,自行分配。

  第十六条 黄金公司要保证粮食、蔬菜、爆破物资等后勤供应,并做到收费合理。通勤、住
房工具等采取一次性免费的办法。

   第六章 产品管理与监护

  第十七条 黄金公司在各分矿(小队)设专职收金员,各工组所产黄金必须在3小时内,如数
送交分矿收金员。

  第十八条 收金三联单必须有收金员、黄金送缴者,分别由矿长盖章或签字,每月25日后
经核对无误,按产品数量结算,支付工资。

  第十九 条黄金公司在交通要道设检查岗若干处,来往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人员的检
查登记,并在工作证上签字。

  第二十条 从1986年起,黄金管理部门可采取技术手段对产品进行监护。进入矿区的人员
及车辆必须持有黄金公司的工作证或临时进矿证,否则不得进矿。

   第七章 打击黄金犯罪

  第二十一条 在矿区设刑警队。编制15人,负责全矿区的黄金保卫和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5)106号和龙金字(1986)12号及大金字(1986)5号文件
精神,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决查处黄金盗窃、走私、贩私、隐匿不交,私自加工等犯罪活动,
一经发现,严惩不贷。根据中国黄金公司文件“黄金是贵重金属,从事黄金生产者盗窃黄金性
质更为严重,古今中外对黄金案件的处理重于一般案件,重判至极刑”精神,对黄金犯罪者必
须狠狠打击、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有黄金盗窃、走私、隐匿不交、私自加工等犯罪活动者,无论多少,是国
家职工的,一律开除公职,是合同工或临时工的,一律解除劳务合同,并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
理,集体和个人犯罪者,同样绳之以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产黄金,必须按时、如数送交收金室,否则,按盗窃、隐
匿不交等犯罪活动论处。

  第二十五条 黄金管理部门、公安、司法、广播电视、工商、银行、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密
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黄金生产管好。

   第八章 批复制度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资源批复制度,对于生产中所需的地上、地下资源,县黄金公司要提
前一年提出计划,由县政府报请上级有部门审批,做到资源不批不进人,矿体不批不上矿。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林木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的材料进行择伐。并执行森林采伐操作规程。
否则,按乱砍滥伐论处。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矿山资源管理条例,按照上级批复的矿体组织开采,否则要追究
领导责任。

    第九章 外汇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 条外汇分成由县政府统一掌握使用,县计委年初提出使用计划,根据需要合理
使用。

  第三十条 县黄金公司财务隶属财政局,年初报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过批准后,按计划支
出。

  第三十一条 县黄金公司盈利可采取“四、六”分成的办法(即:县四,公司六),用于奖
励、福利、后备金等三项。

   第十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要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发
生。

  第三十三条要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加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引爆必须在公司统一规定
的时间内进行,否则,每次罚款100~200元,造成后果者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操作规程,掌握好树倒方向,无采伐经验的人不得采伐树木。

  第三十五条要严格执行井下作业操作规程,违章罚款10~200元,各井之间距离统一定为15
米,否则停止生产。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漠河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