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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布告

漠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布告


  

   

  黄金是贵重金属,增产黄金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不仅可以为国家增加外
汇储备,而且对稳定经济和金融市场具有重大意义。1987年以来,我县黄金走私、贩运活动猖
獗,倒卖、藏匿留用,私自加工现象严重。为了加强黄金产品的管理,保证黄金缴入国库,特
此布告: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两院两部颁发的(1987)24号文件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黄
金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国家《金银管理条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查
处黄金盗窃、走私,贩私、隐匿不交,私自加工等犯罪活动,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二、凡在漠河县境内生产黄金的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按时如数将产品送交黄金管理部门,
否则,按盗窃、走私、贩运、隐匿不交私自加工等犯罪活动论处。

  三、对有上述犯罪行为活动者,无论多少, 是国家职工的,一律开除工职, 是合同工的,
一律解除劳务合同,清除矿体,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集体和个人犯罪者,同样绳之
以法.脏款脏物一律没收。

  四、在黄金生产中要认真宣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法令, 黄金管理部门要同公安、司法、
广播电视、工商、银行、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切实保证黄金缴
入国库。

  五、黄金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监测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对产品进行监护,凡采金者都必须
自觉地接受黄金公安人员的检查。

  六、全县人民要积极同黄金犯罪分子做斗争,对于积极揭发检举犯罪的公民,给予相应的
奖励,窝藏犯罪或知情不举者,要视同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漠河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