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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森林资源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恢复森林资源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北部林区火烧迹地的森林恢复、充分利用火烧木资源,解决其中急待解决
的科学技术问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遵照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建立“北部林区火烧迹地恢复
森林科技开发基金”(以下称开发基金),为有效合理地使用本项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项科技开发基金由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统一从火烧木销售的利润中提取,初步
预算为 1 000万元,各受灾林业局、场,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也可以由新技术开发费等
款项中提取一定经费,纳入项目开发计划。本基金实施期为5~7年。

  第三条 开发基金为专项拨款,专用于恢复火灾区森林和火烧木利用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
课题,严禁挪作它用。本项基金的使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和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积极执行合同制招标制和包干制,努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基金项目确立的原则是近期迫切需要而又可能解决的具体生产技术问题,大部
分课题要求在3~5年内拿出成果,以引进、试验改进已有科学成果为重点,并适当安排少量较
长期基础项目,为火灾区长远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基金所定课题原则上向社会上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公开招标,运
用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具体实施要以林业部 《大兴安岭灾区森林资源恢复工作座谈会纪要》
所确定的对口技术支援为基础。

  第六条 迅速恢复灾区森林资源是林区人民和广大科技人员共同的政治任务,具有重大国
际影响。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林业企业和科研、院校应密切合作,齐心协力做好
工作。同时根据技术有偿服务的原则,各有关科技开发方应获得合理报酬。

  第七条 本基金管理工作,接受林业部和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的指导。实行有关单位协商一
致的原则,由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恢复森林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开发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恢复森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有制
定恢复科技开发长期规划、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审批合同、下达年度计划、协调各单位关系等
职责。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本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代表领
导小组起草有关文件,接受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议,代表领导小组起草合同、课题执行过程
中的检查监督和协调。

  第十条 各受灾林业局和对口支援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地
区承担的科技开发课题的协调工作。各林业局的协调机构应接受大兴安岭林管局恢复森林领导
小组的指导,并承担下达的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请、评审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本基金课题的单位,应首先提出课题报告。

  申请单位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几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明确负责单位),但都应具备
法人地位。

  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的调研、资料、设计、材料、试制、劳保、安
装调试、生产性试验费等,申请单位应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的研究条件,一般不准购置新的大
型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经核准。

  第十三条 申报课题由办公室汇总,并亲自组织有关科技人员进行初选,入选课题均需组
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工作要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项目
评审的主要依据是:生产需要程度、研究开发技术可能程度、经济上可行程度、开发单位的能
力水平等。课题评议可采用会议评议和书面评议等形式。评审专家和有关人员要对该课题作出
科学的和实事求是的审定意见,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专家和有关人员的评议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课题项目计划表,
并与课题承担单位和人员具体协商。修改经评审认为需要修改的内容,然后正式填写科研计划
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由领导小组(甲方)和承担单位(乙方)在合同上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课题属生产技术开发,直接为生产服务,有经济效益。这类课题要签
订技术合同书,遵照国家“技术合同法”实施管理。基础理论课题有生态和社会效益,本类课
题签订科研专项协议书,实行经费包干,按规定标准验收。

  第十七条 由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要明确各自的研究内容、经费、进度和义务,并
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共同遵守,以保证课题的顺利协调进行。

   第四章 课题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组要认真编制科技开发技术总方案和年度具体实施方案,
各承担单位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

  课题组的总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要报送恢复森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基金拨款和检
查计划情况的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人员分工、经
费预算等。

  第十九条 各课题组必须编写年度工作总结, 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经验和教
训、经费使用,以及下年度计划、经费安排。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要在第二年一月初报
本单位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第二十条 各承担单位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要信守合同,发扬相互协作、互助支援精神,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 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于不可抗
力、致使任务不能进行或不能按期完成时,承担单位必须提出报告,经检查核实后,按有关规
定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题实施都要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数据、资料、报表、图片及文件都
要妥善保管,任何个人不得占有。在课题未正式鉴定验收之前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林业局对来本局实施课题任务的外地科技人员,科研工作条件上要给予支
持和保障,生活条件上要给予妥善安排。

   第五章 项目检查、鉴定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项目检查由各级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办公室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
及时了解课题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时
召开协调会议,交流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课题要按科技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科技开发课题合同副本要送
管局科技处(林业局科技科)备案。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有指导贯彻科技方针、政策的责任,科
技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和优秀成果奖均应通过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统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节余经费按合同规定全部或部分留给承担
单位使用。并允许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奖励在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对长期深入林区,从事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资奖励。

  由于管理不利,责任事故而不能如期完成任务或者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
负责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有抵触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
术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恢复森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林管局1988年3月12日大林科〔1988〕3号文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