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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森林资源对口支援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恢复森林资源对口支援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术咨询服务是开发智力资源,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
条重要渠道,是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的有效措施。它对促进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
化、技术商品化、科技社会化有着重要作用。

  大兴安岭北四局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后,为了尽快合理用火烧木和迅速恢复森森资源,充分
发挥各林业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本着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原则,遵照林业部的
指示和国务院专家组的建议,由林业院校和科研单位对火灾区恢复森林资源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协调、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林业局对口支援单位的恢复森林资源科技咨询服务项目是充分发挥支援单位的
科技优势,为恢复森林资源贡献才智的技术服务活动,属有偿技术咨询服务性质。

  第三条 恢复森林资源技术咨询的项目,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守
职业道德。对承接科技咨询项目应坚持科学的、客观的、公正的态度,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
一、信益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恢复森林对口技术支援,是受灾林业局恢复森林资源工作尊重科学,依靠技术进
步的重大决策,各林业局应为开展这一活动提供方便,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对大兴安岭北四局烧木的合理利用,病虫鼠害防治和恢复森林资源科技咨询的主
要范围是:

  一、良种繁育及育苗技术和大型苗圃现代化建设技术设备;

  二、火烧迹地森林更新;

  三、火烧木病虫和苗圃及人工林病虫鼠害;

  四、火烧区小区域生态定位站组建;

  五、火烧木综合利用;

  六、森林恢复和发展战略;

  七、火烧区实验林场建设;

  八、与恢复森林资源的有关其他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

  第六条 项目选择的基本要求是:

  一、必须是与恢复森林资源直接服务项目;

  二、必须是成熟技术,时间短、见效快,能为企业创造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必须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和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四、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切实解决恢复森林和利用火烧木的关键技术问题。

   第二章 咨询程序

  第七条 承接咨询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洽谈:咨询方与委托方进行初步洽谈,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接受委托:对决定受理的咨询项目,由委托方填写咨询委托书,并交付调查研究所需
费用;

  三、调查研究:组成项目负责人,根据要求进行调查研究,并确定项目的要求内容,达到
目标,实施方法和步骤,应付费用等;

  四、签订合同:根据洽谈结果双方同意后,签订合同,一般5 000元以上的项目由甲乙双
方签订后生效,报林业公司主管部门备案;5 000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林业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
生效,合同生效后由委托方先交付一半咨询费;

  五、实施:据项目内容要求,组成专家组,确定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双方联系;

  六、验收:项目完成后提出正式报告,双方组织验收。由林业公司批准的项目必须有林业
公司责成有关部门参加验收,然后报请林业公司主管部门审定,经批准后再由委托方付清全部
咨询项目费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所有咨询项目均应接受林业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林业局要随时随地进
行督促、检查与协调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九条 一年以上的合同,必须在执行的次年一月份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和经费
决算。提出下年的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年度报告做为检查项目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奖 惩

  一、凡是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提前完成任务,并创造一定价值,均予以奖励;

  1、咨询项目费1 000元以下者,创造价值为项目费的3倍,奖给项目费的10%;

  2、咨询项目费1 001元至5 000元,创造价值为项目3倍,奖给项目费的6%;

  3、咨询项目费5 001元至1万元,创造价值为项目费的3倍,奖给项目费的5%;

  4、咨询项目费1万元以上者,创造价值为项目费的3倍,奖给项目费的2%;

  5、对重大科技成果或创造经济效益优异者,予以重奖。

  二、凡在为恢复森林资源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惩 罚

  一、凡是未按合同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予以惩罚。

  1、没有任何理由,未按期完成合同者,除扣项目费外,并按损失情况给予经济赔偿费;

  2、没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规定者除扣项目费外,并按损失情况给予经济赔偿费;

  3、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造成重大技术事故,或其他人为事故,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处理;

  4、无任何理由,由单方不履行合同者,均按项目所需费用赔偿损失费。

  二、凡在对恢复森林资源有失职行为者,均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有抵触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合同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恢复森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林管局1988年3月12日大林科〔1988〕3号文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