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90年 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
使用权实施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和终止制度改革。
1992年 9月,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
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将劲涛镇列为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试点,出让土地4宗,面积507平方米。收取出让金10.1万元。
1994年,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出让土地3914平方米,收取出让金8.63万
元。1995年,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产管理法》,制定《漠河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
行办法》和《漠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将古莲林场列为土地使用权拍卖试点,
成交9宗,面积1440平方米,成交金额11.28万元。是年,全县出让土地11004.00平方米,收取
土地出让金38.80万元。
2001年,出台招商引资政策, 来漠河县投资企业增多,有偿出让土地32宗,面积23521.4
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46万元。
2005年,全年出让土地12宗,面积15372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47万元。
1992年至2005年漠河县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情况
表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