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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育管理

第三节 生育管理





1991年,依据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实行合同制管理,基层组织
与新婚夫妇、一孩夫妇、二孩和多孩夫妇、流动人口等分别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528份,并由司
法部门进行公证。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本年度生育夫妇名单、婴儿出生时间、出生婴儿的孩次及
其计划内外制度。对指标发放、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及其他照顾生育情况进行张榜公布,自觉
接受群众监督。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重
点人群进行登记监测,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清查,严控计划外生育,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
给予相应处罚。是年起,县、乡镇、村计划生育实行三级目标管理,县、乡镇两级考核办法。
县委、县政府与各乡镇、林场、企事业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计划生育合
同书》。平时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县级考核指标为计划生育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出
生统计误差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计划生育合格村数、流动人口办证率、独生子女家庭领
证率、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宣传教育接受率、政策兑现率、晚婚率等。乡镇考核指标为人口自
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独生子女家庭领证率、基础知识普及率、村干
部及子女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计划生育宣传环境建设等。实行“一
票否决”制。签订责任状60份,兑现责任状单位56个,表彰先进集体22个,表彰先进工作者27
人,不予兑现责任状单位3个,处罚单位1个,处罚单位负责人及计划生育干部2人。




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活动


1992年,依据黑龙江省政府《生育证管理办法》,对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一胎生育指标
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二胎指标由单位、村
(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
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5.0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是企业
职工的,退休后各加发5%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加发 10%的退休金。对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为流动人口中 18~49周岁育龄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560
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季度查验,签订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合同753份。

1991年至2005年漠河县兑现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情况
表3—14 单位:份 个 人




1993年,实行出生证验讫制度,对1993年以来出生婴儿一律进行出生证验讫,防止出生漏
报。开展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清查,成立清查小组56个,召开会议164次,抽调工作人员2055
人,设举报电话2部,举报箱2个。清查出计划生育外超生2024人,其中,二胎1071人,多胎217
人;外地超生后流入县内594人,占超生数的46.12%;县内到外地超生 76人,占超生数的5.9%;
对66名超生职工进行处罚。

1997年7月1日,按《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建立流动人口档案 980卷,
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980份,流动人口按季度向村(居)委提供医院出具的孕情报告单。

1998年后,按照《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制定《加强离岗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离岗人员由原单位、现居住居民委双向管理,建立互通信息制度。

2000年,使用全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253份。依据黑龙
江省新颁布《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增至10.00元。

2002年,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一孩证〉工作的通知》,
取消办理一孩指标审批手续,领取结婚证后,可自行安排生育时间。

2004年,取消到人口计划生育局办理落户证明手续,群众依法生育后,可直接到派出所办
理婴儿落户手续。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共办理《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2753份,为异地反馈流动人口信息123人次。

2005年,县公安局、计划生育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流动人口清理工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
发率、查验率分别达到85%和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