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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渔政管理

第二节 渔政管理





1991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签订的《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
渔业资源保护、调查和增值议定书》规定,重新审批核发《捕捞许可证》,禁止非法捕鱼和越
界捕鱼。对8起无证捕捞案件进行经济处罚,1起越界捕捞案件交由边防部队处理。




江上捕鱼(2005年)


1995年,举办3期《渔业法》学习班,参加学习 270人。6月,制定实施《漠河县水产捕捞
管理办法》,规定捕鱼区域和作业时间,禁止用雷管、炸药等危险品捕鱼,保护生态环境。收
缴渔户雷管50个、炸药160千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3人。

1998年,与边防部队联合对易发生涉外事件江段进行勘查,在黑龙江划定禁捕区11处。禁
止用张网捕鱼,收缴张网36片。

2000年,在黑龙江划定禁捕区17处。

2001年,与边防部队联合设立“禁捕期”,将6月 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设
定为禁止捕鱼作业期,在“禁捕期”渔船、渔具集中封存,实行统一管理。

2005年,禁止用破坏生态严重“迷魂阵”方式捕鱼。组织专项检查 4次,捣毁“迷魂阵”
21个,没收渔具36件,处罚违规捕鱼人员3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