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障 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1991年起,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比例,企业为合同制工人缴纳
工资总额的5%,个人缴纳标准工资的2%。根据大兴安岭地区《企业临时工及从业青年社会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知青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单位按知青工年工资总额的
15%提取, 知青工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提取,按规定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收缴养老保险基金
226.9万元,收缴率100%。
1994年 1月起,国有企业固定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固定工人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标准
工资的2%(企业不缴费)。
1995年,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 8%和退休费的70%比例提取,收缴养老
保险基金527.3万元,收缴率100%。
1996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所有参加养老保险职
工建立永久个人账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发放《职工
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由三部分组成,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的8%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按全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5%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每
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达到8%为止。取消用于拨付退休费征缴企业统筹金的部分。
1998年,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比例调整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1%, 其中,企
业缴费7%,个人缴费4%,取消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收缴养老保险基金
1061.5万元,收缴率100%。
1991年至2005年漠河县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费收缴情况
表18-8 单位:人 万元
2002年,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比例调整为企业缴纳4%,个人缴纳7%。离退休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860万元,收缴率78%。
2003年,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统筹比例调整为企业缴纳3%,个人缴纳8%。收缴养老保险基金
1841.7万元,收缴率99%。
至2005年,累计收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15344.8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96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按
工资总额的18%缴纳。收缴养老保险基金 12.3万元,收缴率100%。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比例为25%,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5%。至
2005年,累计养老保险基金收缴2878万元。
1996年至2005年漠河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费收缴情况
表18—9 单位:人 万元
农村养老保险 1996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全县开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投保年龄为 20~60周岁,按2~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投保人
年满60周后按标准领取养老金至亡故。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设总账,乡镇设
分账,村设明细账。享受农村养老保险2人。
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转入县社保局,49人参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11.1万元。
2004年,经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及农村老年人优待
金制度实施办法》。享受优待金制度范围为居住在漠河乡、兴安镇、黑山村非城镇户口60周岁
以上的农民(在本村居住15年以上),每人每月发放40元;年满70周岁以上的农民每人每月发放
50元,60周岁开始领取。享受优待金待遇230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农民367人,参保率15%。
2005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375人,参保率16%。发放优待金 6.3万元,社会化发放率100%。
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 1999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及城镇自由职业者范围内实施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非工薪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全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18%,其中,雇主为雇员缴纳10%,雇员缴纳8%。个体工商户及个体劳动者参加养
老保险38人。
2000年,个体工商户及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305人。
2002年,个体养老保险基金收缴31万元,完成计划124%。
2003年,制定《漠河县非公有制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及标准》。个体工商户及个体劳动者参
加养老保险105人。
至2005年,个体工商户及个体劳动者参保人数478人,累计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77万元。
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1991年,根据《黑龙江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漠河县人民政府西
林吉林业局公费劳保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职工实行定点医疗,医疗费用包干,每人每年平
均 100元,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医疗费用由公费医疗办统一管理。门诊、住院实行公费医疗
证和处方复式制度,公费医疗对特殊对象实行定额照顾。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处级干部离休后享
受处级待遇,年医疗费基础额 300元,超出基础额部分个人承担10%,低于基础额按节余的20%
给付个人;确定为癌症患者,年医疗费基础额为 2万元,超出基础额部分与个人挂钩5%;企业
职工家属(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职工全年医疗费50%;公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医疗费100%核销。
1993年,制定《漠河县人民政府 西林吉林业局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医疗费由单位按定
额标准自行管理。门诊费为每人每年平均 80元,职工住院医疗费按50%核销,职工家属住院费
按25%核销,职工疗养费按 70%核销,旅差费按50%核销,癌症和肾移植、心脏瓣膜手术职工医
疗费按85%核销,副处级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每年核销门诊医疗费300元,住院费按 80%核
销。核销医药费643万元。
1995年,公费医疗办公室更名为医疗保险局。
1991年至1995年漠河县公费医疗医药费支付情况
表18—10 单位:万元
职工医疗保险 1995年,公费医疗纳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局管理。 9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漠河县公费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职工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5%缴纳;职工按个人年工资总额1%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
个人账户的本金可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发生的医疗费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超过本人年工
资收入3%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的比例,医疗费2500~5000元个
人负担60%;5000~10000元个人负担40%。
1996年11月,医疗保险局并入县卫生局,副科级单位。职工医疗费核销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1997年,《漠河县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将职工医疗保险费筹集调整为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
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总额1%缴纳,用人单位按2%划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职工核
销医疗费,个人账户不足并超过年工资总额 5%以上的,10年工龄以下个人承担40%,11年至20
年工龄个人承担30%,21年至 30年工龄个人承担20%,31年以上工龄个人承担15%,职工直系亲
属(含独生子女)按本人核销比例的5%核销,癌症患者早期定额3万元,中期定额2万元,晚期定
额1万元。
医疗保险咨询(2005年)
1999年,职工医疗费核销纳入医疗保险局管理。
2000年,医疗保险局从县卫生局分离,成立漠河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副科级单位,隶
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黑龙江省建立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
施方案》,制定《漠河县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
业(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调整为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
年度工资总额6%缴纳,退休人员按退休费6%由其所在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
额2%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45周岁为限,按工资总额的 1~1.2%的比例
划入个人账户。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按个人退休金的3.3%为
其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本人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自
付,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费用,一次性住院超过 600元以上部分、当年第二次住院超过
500元以上部分、第三次住院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最高限额 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
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5%, 退休职工个人承担20%,转院个人承担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0%。
是年,制定《漠河县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每人每月缴纳 4元;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为每个职工缴纳
2元,单位和个人缴费不计入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中提取5%做为大病救助医疗保险金。大病救
助医疗保险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最高限额以上 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个人承担20%。主要支付癌
症、血液病、尿毒症大型手术等少见疾病,每类病种按早、晚期规定最高支付限额。
2003年,县常委会决定,超过 1万元大额医疗费由县主管领导审批,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
流失。
2005年,加强定点医院管理,坚持日跟踪、月检查制度,查处冒名住院50人,追回违规金
额10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598.15万元,支出354.75万元。
2000年至2005年漠河县医疗保险费支付情况
表18—11 单位:万元
农村医疗保险 2004年,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平稳发展、互助共济”原则,制定《漠
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办法》,基金筹集实行政府补助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
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地、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每人每
年交10元或20元不等,交20元者为其建立家庭门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入14元,其余 6元纳
入统筹基金,享受门诊及住院待遇;交10元者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只能享受住院待遇。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978名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收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1.9
万元,核销医疗费2381.86元。
2005年,根据 《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方案(试行)》, 制定《漠河县农村医疗救助方案
(试行)》,救助对象为享受农村无子女、无法定赡养人、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无经济
收入的“五保户”待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民。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时,经合作医
疗补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年累计超过 500元的,按比例实施救助。“五保户”对象实行全额
救助,其他人员按50%救助,全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0元,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国家
规定适当补助。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农民1352名,参保率51.3%。收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2.7
万元,核销医疗费2253.25元。
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 2003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城镇个
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制度,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
全区平均工资总额的8%,于每年的4月1日前一次性交纳全年医疗保险费,30岁以下人员连续缴
费至退休年龄(参保人按社会个体工商户退休之规定,男缴费至60周岁,女缴费至55周岁),30
岁以上的人员参保,从30周岁开始按规定比例和基数一次性补交,并连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城
镇个体劳动者的医疗待遇执行《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个人账
户划入比例,45周岁以下按上年度全区人均工资总额的3%划入,46周岁以上按3.2%划入,60周
岁以上按 3.3%划入。30周岁以上人员补交的医疗保险费中的20%一次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
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
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至2005年,累计收缴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33万元。
工伤保险
2002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实行工伤保险,工
伤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按“以支定收,适当储备”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实行风险储备金
制度,储备金不足时由县财政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按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职工工资总额的1%,
由企业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 职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 4463人,保险基金收缴
49.54万元,赔付金额7.3万元。
宣传《工伤保险条例》活动(2005年)
2003年,制定《西林吉林业局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工伤医疗费核销标
准,企业工伤医疗费得到控制。参保4821人,保险基金收缴37.38万元,赔付金额36.88万元。
2004年,参保人数7051人,保险金收缴56.8万元,赔付金额41.42万元。
2005年 8月,成立漠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公室,负责县境内公有制和非公有
制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参保7111人,保险基金收缴63.26万元,赔付金额52.53万元。
失业保险
1991年,县参加失业保险单位68个7620人,其中,国营单位51个6565人;机关事业单位17
个1055人。实际收缴失业保险基金16.98万元,完成计划113%。
1992年,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为企业
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收缴失业保险基金 29.9万元,
完成计划150%。
1998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为本人月
工资总额的1%,失业人员救济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的,
发给3个月救济金,连续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3个月救济金,最多不超过 24个月。失业人
员救济期间医疗费为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每月8元,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每月 12元。是年,根据
行署要求,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集体、私营、股份制、承包租赁企业职工纳入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收缴失业保险基金55.7万元,完成计划100%。
1999年 7月,根据地区行署《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在14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82元。收缴失业保险基金81.4万元,完成计划100%。
2000年,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为企业
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为年工资总额的1%。收缴失业保险基金95万元,
完成计划100%。
至2005年,累计收缴失业保险基金1092.08万元。
1991年至2005年漠河县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情况
表18—12 单位:万元
生育保险
2001年前,县国有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医疗费用和产假工资由所在单位承担。
2002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国有企业实行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按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每月向县社保局直接缴纳,女职工个
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期间医疗费正常产不超过600元,难产不超过 1000元,剖腹
产不超过2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不超过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不超过700元,多胞胎生
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 200元,超过以上标准由个人承担。生育保险主要用于支付生育津贴和
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凭准生证、出生证拨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产假期间停发职工工
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所在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发给生育津
贴。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至2005年,累计收缴生育保险统筹基金1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