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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制度

第三节 干部制度


 
 

  一、干部吸收录用

  1979年,十八站林业局根据黑龙江省委[1978] 73号文件精神,对全局的以工代干人员进
行了全面整顿。在整顿的基础上,根据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条件要求,有203人转为国家正式
干部。

  1983—1985年,先后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大署人字[1984]26号文件和黑龙江省黑人字[1985]
198号文件精神,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41人转为国家正式
干部。

  1986—1988年,按黑龙江省黑人字[1985] 156号、[1986] 3号、[1986] 37号和大兴安岭
地区大署人联[1987] 1号文件要求,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文教系统和基层以工代干人员
中转为国家正式干部88人。

  1989—1990年,根据黑龙江省黑人联字[1989] 12号文件规定,从以工代干和社会上待业
青年录用干部,一律实行公开报名条件、报考名额、考试范围,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
十八站林业局有103人被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其中有7人是社会上的待业青年。

  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74—1983年,国家为了解决林区开发建设所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分配给十八站林业局具
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36人,具有中专毕业学历的46人。1984—1990年,分配来十八站林业
局具有大专毕业学历的60名,具有中专毕业学历的87名。上述被分配来局的专业人才的专业覆
盖面较为广泛,包括采运、营林、机械、畜牧兽医、医疗、教育等专业。在分配去向上,按照
上级要求知识分子到生产第一线上去锻炼成长的精神,大部人被分到林场、学校、医院等基层
单位工作。这些人对十八站林区的开发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1974年,十八站林业局开始接收军队干部转业来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
委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和规定,在去向分配上坚持了从全局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
充实和加强基层、生产第一线及工作力量薄弱的单位。在职务分配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
部在军队工作期间的德才表现、年龄、身体状况、专业特长和在军队所担任的职务等具体情况,
分配其适当的工作。到1990年末,共安置了军队转业和复员后又改为转业的干部10名,其中团
职的3人都安排在处级工作岗位上。营职的4人,都安排在科级工作岗位上,连排职的3 人都安
排在股段级和一般干部工作岗位上。有1 人复员后又改为转业干部,对其及时的履行了改办手
续并恢复了工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