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力管理 劳动力管理是指对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进行组织、计划、监督和调节等项工作的总称。
其内容包括:招(用)工和调配制度劳动组织、定员(额)管理、职工培训和奖惩制度等。
一、招工用工和调配制度
1、招工制度 林业局招工,始终按上级下达的招工指标,进行有计划的招用,并按照指
定地区、范围和规定的招工条件,进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1965年春,伴随着大兴安岭林区开发会战序幕的拉开,林业公司以东北各地,特别是从内
蒙古牙克石林业管理局所属的十八个局、场(厂)、院,招用了3 513人的林区会战职工。其中,
干部652人,工人2 861人。仅从1月3日至4月18日,成批招用调遣来松岭的职工就达2 603人。
其中,干部424人,工人2 179人。从林业职工子弟中招工206人。在这次成批调入的2 179名
工人中,由内蒙调入2 025人,从东北各地调入154人。是年末统计,有2 074名工人工作在生
产第一线,有787名工人工作在服务行业及公司直属单位。
1969年至1971年,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高潮中,林业局从浙江、上海、哈尔滨等地
先后招收山上下乡知识青年工人6 589人。
1979年,林业局技工学校成立后,林业局从林业职工子女中招工工作开始走向正轨。
1980年,为适应林业生产的需要,根据职工退休等原因造成减员的人数和上级批准的补充
定员指标,林业局开始录用职工子弟为固定工。
2、用工制度 1965年至1989年,林业局的用工制度实行的是固定工人,临时性工人和计
划外用工制度。1986年12月,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
固定工褂度。固定工制度是林业局的一项基本用工制度,主要用于常年性的工作岗位。它
主要是用行政手段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持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旦被录用,除特
殊情况外,职工身份将终身保持不变,直至退休。林业局的固定职工指数,由国家劳动计划直
接控制。区、局如需增加固定职工,须按上级劳动部门下达的增人指标进行,1965年末,林业
公司有固定职工2 626人。其中,干部 652人,固定工人1 974人。同年,接收原加格达奇森林
经营局职工297人。其中,干部53人,工人244人。接收加格达奇镇职工48人。
1966年,280名第一批军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来到松岭参加开发建设工作。从此,每
年都有一批军转人员加入到松岭林业局的固定职工队伍。仅1978年至1988 年,林业局累计接
收安置军转人员688人。
1965年以来,国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和林业老职工退休(职)后补充自然减员,其子
女接班就业,也成为建设松岭的一支重要力量。
1990年末,全局固定职工累计7 640人。其中,干部1 816人,工人5 824人。
临时工制度。临时工制度是林业局的一种辅助用工制度。主要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突击
性的工作,用来完成某一项工程或任务。
1965年,大兴安岭林区开发会战工作开始,为适应会战工作需要,林业公司先后从嫩江等
地调入了一批亦工亦农的支林的临时工人,以补充会战力量。是年末,全公司有临时性工人88
7人。其中,从嫩江调入200人。
1967年,林业公司正式投入商品材生产,是年,公司招用辅助生产的临时工达2 462人。
1990年末,全局在册临时工(计划外用工)690人。
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1986年12月,林业局按照上级的统一部
署,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进行了合同制工人的招用考试工作。通过报名、考试、录用、
分配四公开的办法,年底,比较顺利地录用了880名劳动合同制工人。
3、调配制度 调配,作为劳动力平衡调剂的手段,主要适用于对固定职工的管理(含合同
工)。局内单位因生产需要按劳动计划增加职工时,首先从职工多余的单位调剂解决。凡是能够
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的,不准从社会上招工。为了保证一线生产和技术工作的需要,对一线
工作的工人,原则上不允许调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必须报请主管劳动工作的区、(局)
长审批。
区、(局)与其它兄弟区、(局)及市、县之间的劳动力调动,主要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
行。 1970年5月,遵照大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的指示,为支援呼中林业局的开发建设,林业
局采取成建制(成套)调动的形式,将原绿水林场300名职工调往呼中林业局,组建碧水林场。
1987年5月,为了援助西林吉林业局的贮木生产,遵照上级指示,林业局将大扬气林场贮
木场的全套人马132人,成批地调往西林吉林场。
职工调动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属于区、(局)内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正式调动,由
调入单位提出调配计划(包括调配的理由、工种、人数、技术要求等),由劳动科审查批准,并
征得调出单位的同意后,再进行调动。由于个人原因调动工作,本人要写出书面申请调动报告,
经过领导审查批准,并征得调入单位及原单位的同意,才能办理调动手续。调动时,应持职工
调动介绍信,转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成批调动,调出地区和部门应向调入地区和部门划拨
劳动指标。跨地区调动,还应办理户口、粮油关系等转移手续。
随着职工队伍逐年增加,林业局在职工调配工作又做了如下规定:凡从外地调入本区、(局)
的职工,一律由区、(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由主管劳动工作的区、(局)长审批。对技术
工人的调动,或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必须由工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劳动部门会同机电
部门协商后批准。对事业单位或机关、后勤,原则上不予调动。
二、劳动组织
1965年,林业公司的开发建设刚刚开始,各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当时职工队伍共有3 513
人。其中,管理人员652人,生产工人2 861人。从事基本建设的工人1 893人,其它行业530
人。在生产工人中,工作在一线的生产工人2 074人,工作在服务行业及公司直属单位的工人
787人。
1967年,林业公司的绿水、古源、环宇、壮志、望峰5个全能主伐林场已经建成,并正式
投入商品材生产。各林场木材生产一线的劳动组织已经形成。山场的劳动组织单位是以机械化
作业为主的生产工段(工队)。工段内设党的基层组织机构,成员全部是兼职。此外还设段长
(队长)、核算员、材料员、检尺员,生产中采、集、装等技术工人和勤杂人员,累计在30至40
人左右,60至70年代人员最高峰达到50至60人。是年末,公司累计有职工5 138人,其中,固
定工2 676人,临时工22 462人。
1970年,林业公司有职工8 630人。其中,工人5 449人,学徒234人,管理人员1 211人,
服务人员848人,其它人员888人。在工人中,从事木材采运3 403人,从事营林124 人,从事
农副业421人,从事机械检修338人,从事基本建设957人,其它工业206人。
1983年,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林业局对全局的劳动和纪律进行
了全面整顿。首先,按《整顿规划》重点压缩了非生产人员,其次,进一步加强和充实了生产
一线的劳动力;再次,对计划外用工和混岗人员作了全部清退;最后,对长期不归和富余人员
以及符合国发104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进行了妥善安置。同时,还健全了《职工守则》
和奖惩制度。10月下旬的林业局二届职代会上,通过了《职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林业局
对局属的12个基层单位的26名长期离岗不归的职工处理意见的报告》决议。
1984年,林业局吸收十八站林业局的先进经验,开始对延用20年的木材生产采运劳动组织
进行改革。由过去的大兵团作业式的工段改用采、集、运综合作业新技术。实行 “111”型和
“121”型作业组的劳动组织。
三、定员和劳动定额管理
定员工作 定员是林业局科学地配备各类工作人员的标准和用人的数量界限。定员范围包
括: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定员标准根据已定的生产和工作任
务确定。定员工作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
制定定员的方法,对于有劳动定额和便于核算工作量的木材采运等行业的工人,林业局按
劳动效率定员;对于机修厂,各林场汽车队等以机器操作和以设备看管为主的工种,按设备定
员;对于局机关、招待所等辅助工人、服务人员,以按岗位定员;对于教育、卫生和托幼机构
的服务人员,按职工总数或被服务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定员;对区、局机关的管理员和工程技
术人员,按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定员。
1990年,林业局有采运工人1 854人,木材加工198人,机器制造及修理225人,综合利用
623人,营林生产690人,基本建设628人,其他工业436人,其它生产工人 164人。总计4 809
人。
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是林业局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规定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应
生产多少合格产品(即产量定额)或生产合格产品需要多少时间(即工时定额)的标准。
1965年,林业公司在木材生产的采、运等工序中,统一执行1964年东北林业总局颁发的
《东北、内蒙古林业生产统一劳动定额》。此《定额》,对林业生产的准备作业,采伐、集材、
归楞、装车、清理林场、运材、卸车以及森林更新等生产程序的劳动定额作了详细、明确的规
定。是年,林业公司强调:“必须严肃的按方针政策办事,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严格产品验
收制度,不断加强定额管理。”
1979年,开始执行黑龙江省林业总局颁发的《林业生产统一劳动定额》和大兴安岭林业管
理局颁发的《林业生产补充劳动足预》
1983年,随着生产的发展,定额面的不断扩大,为适应定额管理工作的需要,林业局成立
了劳动定额管理站,隶属劳动科领导。同时,备基层生产单位也相继配上了1 名专职或兼职的
定额员。从此,全局的定额工作开始步入正轨。
1984年,木材生产战线的劳动定额标准开始执行林业部颁发的《东北、内蒙古木材采运生
产统一劳动定额》和大兴安岭林管局颁发的《木材采运生产补充劳动定额》。
在营林和抚育伐生产中,对割带、造林、整地、抚育、植苗、补苗、病虫鼠害防治,以及
伐木、打枝、造材、清林等生产工序,从1965至1980年,执行东北林业总局1964年颁发的《东
北、内蒙古统一劳动定额》。1981年,执行《黑龙江省林业统一劳动定额》。1985年,开始执
行大兴安岭林管局颁发的《营林生产劳动定额》。
基本建设战线,1965至1978年,执行林业部颁发的《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1979
至1985年,执行黑龙江省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从1986年起,开始执行国家
颁发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1965年以来,在劳动定额管理中,由于本局的部分生产项目在《统一定额》和大兴安岭地
区的《补充定额》中没有具体规定,为了满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需要,林业局劳动科对这部分
久缺定额的生产项目,用统计分析、类推比较、技术测定等方法,自己进行了定额设计、自定
定额有:
1967年,王贵测定设计的《解放牌汽车运输砂石定额》。1973年,王贵和郭文科二人共同
设计制定的《热特运原木定额》。 1975年5月20日,区革委会71号文件印发的关于《人拉双胶
轮手推车运砂子及石方定额》,对运距、工作时间、产量、单价和劳动组织及验收方法,作了
明确细致的规定。1978年,纪德福、刘玉贵5人共同设计制定了《龙门吊定额》。 1979至1980
年,纪德福等 6人设计制定了《195翻斗车养路定额》、《双胶轮手推车运建筑材料定额》和
《水湿地改造定额》。1982年,刘玉贵等3人共同编制了《松岭林业企业劳动定额》。1989年,
纪德福、房连学等5人共同测定设计了《卫生筷子劳动定额》和《卫生筷子生产综合劳动定额》
以及《调制球果生产试行定额》。
四、职工技术培训和信访仲裁
职工技术培训 1965至1978年,林业局的职工技术培训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对在职职工进行
培训。
培训工作遵照全员培训的方针,由劳动部门协助安全、生产机电科和教育部门齐抓共管。
采取多种措施、对局属各单位的职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分期分批培训。
1979年,林业局技工学校成立后,使职工上岗前的培训工作走上了正轨。
1984年,职工技术高级中学成立后,进而健全了林业局生产后备军的技术培训机构,加强
了技术培训工作。
劳动信访仲裁 为适应劳动制度的需要,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林业局成立了由 9人组成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7人。委员会在劳动科下设办公室。同时办公室设专职仲裁员1人,负责
日常工作。
1973年3月,区(局)首届劳动模范代表大会召开,林业局按《劳动竞赛方案》奖励劳动模
范227人,先进工作者36人,劳模标兵9人。至1991年底,共举行奖模大会16届。
1978年,林业局开始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按20%的比例提取职工奖励基金。1983年以后,改
从企业留利中提取。
1982年4月,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颁布实施后,林业局的职工奖惩工作开始
执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983年10月,林业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上,正式审议并通过了林业局《职工奖励实施细
则》和《对违纪职工的处理意见》,同时,对局属的12个基层单位的26名长期离岗不归的职工
做了严肃的处理。
职工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
号等形式。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林业局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经批评教
育仍不改悔的职工,则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在依法惩处的同时,
予以开除职务。处分的形式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辞退违纪职工是一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
但不够开除、除名的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一律采取辞退措施。1988年,辞退
违纪固定职工2人。对触犯刑律的职工,除依法惩处外,并同时予以开除。1978年,开除职工8
人。
1986年7月,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颁布后,林业局依其规定对讳纪
职工进行处理。
1965年至1990年职工人数增 减变动情况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