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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制度改革

第四节 工资制度改革



  

  1986年,根据大署(1986)5号文件精神及林业部、黑龙江省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有关
规定,松岭林业局对局属的全民所有制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企业指派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知青队工作、工资实系仍在本企业内的职工工资进行了改革。

  改革的步骤是,首先,套改新的工资标准,然后给职工工资调升级。具体内容:

  一、套改新工资的标准

  1、新标准的选用 松岭系七类2资区,工人执行《工人工资标准表》中第七种工资标准,
干部执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表》中第五种工资标准。商业系统的干部,执行《干部职务等级
工资表》中第四种工资标准。

  2、套改基数 在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固定后的工资级别和标准基础上就近向上套。

  1984年以后,企业实行3%奖励晋级的工资,业经有关部门审查承认者,可列入套改基数。

  3、干部工资基数套改,按现行工资额就近上套而增资额不超过半个级差的,可再向上套
半级。增资额为零的,向上套一级;工人按向行的工资级副套改新标准(如表),对于执行偏低
工资标准的职工,根据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按偏低工资标准人员套
改新标准等经对应表进行套改。企业以工代干人员按工人标准套改。

  4、区、(局)级领导干部和中层领导干部套、升工资后,其工资额未达到本职务最低等级
线的,可进入最低等级线。

  5、未担任相应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按科级实职人员标准套改。

  6、企业干部实行新标准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干部,现改任同级顾问,调研员的,
按原任职务套改工资。

  7、带工资离职学习的职工,按入学前的职务套改。入学前免职的,按本人的原工资级别
和标准套改。

  8、自费上学和离退休人员,不套改新标准,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的人员,可随集体所有制单位套改。

  9、企业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科、消防队,可按国务院工改办和劳动人事部
(1985)65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套改后,其福利待遇要同企业脱钩。不准工资改革按事业
单位执行,而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按企业执行。

  二、职工升级

  1、职工升级,一般只升一级。

  2、企业干部套改后,对正科级以下干部其工资额达到干部标准八级的不升级;工人套改
后,超过新标准最高等级线的不升级。现工资额已高于新标准最高等级线的,照发原工资。

  3、停薪留职人员,无故旷工全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人员;198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不
满一年的和纳入最低等级线人员,均不升级。
  被立案审查人员,收容在押人员暂缓升级,审查结论后,符合升级条件的,可按规定升级。
开除留用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至工资改革前不满一年的,不升级。

  三、企业办学校和医院等单位的工资改革

  学校、医院、技工学校、进修校、职业高中、幼儿园(不含主管科室)的职工,可按事业单
位的结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执行时间与企业同。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享受教龄津贴,
医院的护士可享受护龄津贴,其标准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改革后,
这些单位不再享受企业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实行新工资标准后,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黑政发(84)46号文件规定,不实
行见习期制度。研究生定新企干部工资标准为13级,大学本科定为13级副,大专定为14级,中
专定为15级,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确定职务执行职务工资。对
大中专(含五大)工作不满一年的,只套改,不升级。

  2、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试用期间执行二级付工资标准,工作满一年后转正定级
执行三级工资标准。

  五、其它有关问题

  1、企业工资改革以后,跨产业系统调动的人员则由调入单位根据本企业套改工资办法参
照同等条件的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2、实行计件(承包)工资的工人,执行计件工资期间,不补发套改,升级工资。

  3、凡是参加工资改革并执行新标准的职工、离退休时不再发给生活补贴,已退休并执行
12元生活补贴的人员,从1986年1月起,生活补贴增加到17元。

  4、停薪留职人员的套级工资不予补发。

  5、套升新工资标准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6、职工现在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随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从套改增加的工资中予以抵销。

  7、新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一律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8、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可根据自有资金能力,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省有关文件和
本方案规定精神,参照执行。

   1989年企业工人跨人新工资标准对应关系执行表






  注:此表是七类地区的第七种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