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第十四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编下序
密山设治以前,区域内的民政事务,统按沟规行事。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清政府设蜂蜜
山招垦局,当时地方行政事务统由招垦局按清政府的政令执行。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密山府,知府为地方最高长官,掌管地方行政司法工作,未单设
民政工作机构。
民国时期,中央设内务部,省设民政厅,县设两个科,称一科、二科,一科主管人事、户
籍、土地、义仓、赈灾、抚恤、救济等工作。
伪满时期,国务院设有民生部,省设民生厅,市、县由行政科主管街、村、国兵、民籍、
劳务、保健、赈济、义仓等民政事务。行政科劳务股从1938年开始以“勤劳奉仕”名义摊派劳
工。1938年全县出劳工80余人,在本县境内修筑公路。1939年出 100余人。1940年公开抓劳工,
每年抓劳工200~300人。1941年又增加了国兵漏(适龄壮丁检查国兵不合格者)每年约 300人,
分期服劳役一年。1944年又开始抓所谓浮浪(无业游民) 送往煤矿下井采煤。
1946年6月建立密山县民主政府,1947年3月县政府下设3个科,当时民教科为第一科,1948
年 7月将民教科分为民政、教育(文化)两个科,当时地方工作统由民政科管理,主要的有土改
建政、战勤优抚、人事任免、土地房产、生产救灾、社会救济等等。民政工作是上为领导分忧,
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民政工作任务不断变动,凡是新开展而又暂时不
能单设机构的工作,都由民政部门承担。以后又有一些工作设立了专门机构,各专项工作逐步
从民政部门分出,1951年 7月,设人事科由民政部门划出;1956年10月设劳动科从民政科分出。
“大跃进”搞大联合时期,民政科、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合并为县联社福利部,1959年撤销大
联社设民劳局,同年将民劳局又分为民政、劳动两个科。“文革”期间在县委群众工作委员会
下设民政组,1971年恢复民劳科增加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1972年 4月劳动、知青工作从
民劳科划出,成立了民政科、劳动科、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至1984年 2月根据上级有关
机构改革的要求,县政府的所属科均改为局。民政、劳动、人事也随之将科改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