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安置 一、优待抚恤
安排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人物当人民代表、基层骨干,提高他
们的政治地位。据1979年 7月统计:全县优抚对象有2,549人成为先进骨干,其中各类各级模
范1,236人,包括省级模范 3人、地级模范17人;各级人民代表37人;技术骨干、生产队长、
车间主任等1,267人。
每年“八·一”建军节前都要开展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和优抚工作大检查,新年春节期间,
普遍开展慰问活动,县委、县政府召开庆祝会、联欢会、发慰问信,慰问烈军属、革命残废军
人、复员退伍军人和驻军部队指战员,群众组织秧歌队给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拜年,送光荣
灯、光荣匾、年画、春联、以及猪肉、大米、粉条等慰问品。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节日期间
也都积极为烈军属等做好事,帮助他们担水、劈柴、扫院子、洗衣服。对孤老烈军属、无劳动
力的革命残废军人,村政府都按时给扒炕抹墙、打烧柴。
为了保证无劳力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日常生活,在城镇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在农村
由当地群众代耕土地。1951年全县有3,981户享受代耕,共代耕土地2,280垧。同年还给烈士
家属送大米22,602斤,猪肉13,091斤,白面6,144斤。苫房134间,盖房16间。
1956年普遍建立高级社之后,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代耕改为由农业合作社优待劳动
日。凡是没有或缺乏劳动力的、生活达不到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
老红军、老抗联和体弱多病复员、退伍军人,都经社员群众评议,根据其实际收入和生活需要,
确定优待劳动日数,优待劳动日与社员同样参加社的收益分配。
1968年、1978年优待劳动日情况表
1979年以后,农村的孤老烈军属、年老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也实行了定期
定量困难补助。当年补助 170户204人,共20,178元。1980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全县优抚对
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 472户521人,全年补助金额为59,904元,平均每户补助 127元,较
1979年增加了302户、增加补助费39,720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烈军属优待劳
动日也相应地改为乡或村统筹负担发给优待金。1984年由群众优待的共1,454户,优待现金和
实物折款21.8万元,平均每户为146.93元。1985年由群众优待1,287户(其中义务兵家属451户)
优待金额共24.75万元,平均每户为192元,人均收入达到 329元,相当于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
平。
1979年统计全县共有残废军人466人,其中:在职的247人,在农村的 219人。1985年全年
支出革命残废军人抚恤金54,129元,并给在农村残废军人增加了生活补贴,增加金额 2,672
元。
1980年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调整情况统计表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
根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对大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按照不同情况,进行
了妥善安置。1950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55名,都安排了适当的工作。1953 年接收转业军人
474人,分别安置在农村、工矿企业和机关学校,其中安置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348人。1955
年实行兵役制度后,对复员军人的安置贯彻执行了“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城镇的复
员军人都回原单位分配工作,没有单位的由政府统一安排。来自农村的复员军人仍回原籍就地
参加农业生产。1978年到1980年3年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 1,160人。1985年按照“从哪里来、
回哪里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接收安置退伍军人 319名,其中安置在
农村的151人,安置在城镇的168 人。
国家实行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之后,自1976年以来,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累计接收安
置军队转业干部122人,其中,团职5人,营职23人,大多数充实到政法及经济监督部门。其住
房及生活福利待遇等也作了妥善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