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1950年国家颁布了《婚姻法》,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婚姻工作。首先在全县范围内广泛深入
地进行了《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封建婚姻旧俗,实行婚姻自主;
其次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由基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结婚登记、离婚调解工作,有效地维护了
妇女儿童利益和家庭和睦。1980年 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婚姻法》
后,根据民政部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登记制度。1984年全县准予登记
结婚的共4,715对,登记离婚的共138对。1985年准予登记结婚的3,664对,包括再婚的118人、
复婚的46对,准予登记离婚的172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