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38年9月,伪满洲国成立密山区检察厅,属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地址在老密山(今知一
镇), 内设事件课、执行课、保存课、庶务课、会计课。1943年 9月,成立伪东安地方检察厅
(地址在今密山镇),由13人组成,其中厅长、书记长各1人,书记官 3人都是日本人,翻译官1
人是朝鲜人,检察员1人,书记官2人,书记官试补3人,厅吏1人为中国人。属牡丹江高等检察
厅,辖东安区检察厅、勃利区检察厅、宝清区检察厅。
1945年 9月,伪东安省临时政府成立临时检察厅。设秘书科、执行科、刑事科、保存科,
共10人均系日伪检察机构的官吏。
1950年初建密山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 9月,改为密山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
长、秘书、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通讯员。1958年10月,中共密山县委政法工作部与
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四合一”的“合署办公”,检察院改为检察科,从属政法部。1959年
9 月,撤销“合署办公”,恢复检察院建制。1967年11月,成立密山县保卫委员会,密山县人
民检察院被取消。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失
去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1978年 8月,重新恢复密山县人民检察院。当时,边物色培训干
部,边组建机构,边开展检察工作。1979年7 月设办公室、批捕检察科、起诉检察科。1980年
1月,增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1985年1月,密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席全国
检察系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会议,并被授予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光荣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