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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院机构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法院机构




  1908年,密山府知府兼理司法,断狱决讼,办理案件。1913年,密山县公署设司法科。县
长兼理司法,在承审员、书记员、检验吏、主任看守、看守等配合下,办理刑事案件。1933年,
伪密山县公署,下设司法承审处。仍维持县公署兼理司法的旧体制。

  1937年9月,伪满洲国成立密山区法院 (在今知一镇)。设刑民课、执行课、登记课、庶务
课、会计课。辖伪虎林县、饶河县、林口县、鸡宁县法院。1943年10月,伪满洲国密山区法院
迁至伪东安市(今密山镇),更名为伪东安区法院。内部机构未变。辖伪密山区、宝清区、勃利
区法院。

  1945年 9月伪东安临时省政府成立伪东安省公安局。下设司法股,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1946年6月,密山县人民政府内设民政科,受权主管日常司法工作。1947年7月,密山县人
民政府成立司法科。1949年3月,成立密山县人民法院。1950年4月,密山县人民法院没刑庭、
民庭、狱政室。密山县人民检察机关成立后,将狱政业务交出,改设办公室。1953年10月,密
山县人民法院设第一巡回法庭(后改向阳人民法庭。鸡东县成立后,移交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1954年 4月,设第二巡回法庭(后改知一人民法庭)。1956年成立密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党组及接待室。1958年10月,中共密山县委政法工作部和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四合一”的
“合署办公”。法院改为审判科,从属政法部。1959年 8月,撤销“合署办公”,恢复法院建
制。1963年设裴德人民法庭。1966年 6月,开始“文化大革命”。法院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
11月,成立密山县保卫委员会,法院改为审判组。1968年 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公、检、
法机关,实行军管,成立军管小组。下设审判组。1969年 5月,成立密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
卫部。审判组改为审判预审组。1973年 8月撤销人保部,恢复法院建制。设民庭、刑庭、办公
室及知一法庭、裴德法庭、连珠山法庭。1978年恢复党组、审判委员会,并增设二人班法庭。
1981年5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7月,增设执行庭、兴凯法庭、兴凯湖法庭、黑台法庭、
和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