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 1979年以来,密山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制定了严格的审判纪律,明确规定不准主观
臆断,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吃请受贿,不准接受说情,不准贪赃枉法,不准刑
讯逼供,不准屈从权势,不准插手干涉别人承办的案件,不准侵犯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等,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纠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密山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工作机构,为刑庭、民庭、经济庭、基层人民法庭和审判委员
会等。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所采取的具体组织形式有三种:一是独任庭,即由审判员 1人组成
独任审判庭,负责审判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公诉案件);二是合议庭,即由审
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1 人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 2人组
成合议庭,由合议庭成员集体负责审判案件;三是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等人组成,对独任庭、合议庭议决不下的案件和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 除未成年犯罪、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件外,一律公开审判。依法不公开
审判的案件,宣判也要公开。
人民陪审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回避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员、书记员、勘验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能参加本案
的诉讼活动,防止偏袒当事人,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上诉、抗诉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和公诉人有权上诉或抗
诉。
两审、终审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二、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均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刑事审判程序审理。
刑事审判程序表
1956年至1968年,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刑事审判程序办案2,140件,发生错案30件,错
案率占1.4%;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不按上述程序办案910件,
发生错案196件,错案率达21.5%;1978年至1979年,共办960件,发生错案8件,错案率占0.8%,
1980年至1985年严格依法办案,基本杜绝了冤假错案。
建院36年审结刑事案件总计为8,12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 522件,年均14.5件,其他刑事
案件7,603件,年均 211件。反革命案件主要发生在建国初期和五十年代,1980年至1985年已
降为零。在其他刑事案件中盗窃、伤害案件占的比率较大,其次为强奸、流氓犯罪。盗窃案件
在1950年至1956年,1960年至1964年,1980年至1984年几个时期均为200 多件,1970年至1974
年为66件,约为高峰期的30%,一般伤害案件1950年至1954年为52 件,1980年至1984年为 148
件增加近两倍,重大伤害案件则由14件降为零。
附:重大案例
李纯儒反革命案 首犯李纯儒,男,吉林省永吉县人。系反动会道门组织“山海如意门”
的反动道首。1958年为逃避群众监督改造,由其原籍地潜入密山县兴凯乡后,暗地与知一乡反
动会道门“九宫道”的反动道首张春雷勾结,在兴凯、和平、同心、杨木岗、知一、密山镇等
地秘密发展道徒 190余人,在道徒中传播封建迷信、造谣惑众、骗奸妇女,煽动反革命暴乱,
阴谋组织反革命武装,伺机攻打密山、宝清,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959年被捕归案。
经公开审判后,李纯儒依法处死刑;张春雷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张有德叛国案 罪犯张有德,男,1924年生,原系密山县知一公社农民。1975年5 月26日,
携带由其盗窃的民兵冲锋枪2支(共盗窃步枪 1支、冲锋枪3支)和我方政治、军事等情报叛国投
苏。然后接受苏联特务机关的派遣,得苏联特务机关的资助,两次返回我国境内进行特务活动。
1975年9月19日,在进行特务活动中被依法逮捕。1977年9月,被判处死刑。
傅艳华杀人案 主犯傅艳华,女,1956年生,原系密山县民政局副局级干部。
贾占华,男,1953年生,原系密山县新村乡党委副书记。与傅系夫妻关系。
张宝庆,男,1946年生,原系密山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1985年 1月,傅在牡丹江市学习时,对张产生爱慕之心,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傅为达到
与张结合之目的,抓住贾另有新欢和同意离婚之心理,多次与贾密谋杀害张妻李桂芹,并将杀
害计划告知了张。张按傅的分工与指使,于5月2日13时许,领李到贾傅之家“作客”。19时许,
张把李留下,自己借故离去。21时30分许,贾拉下电闸,趁李不备,用电熨斗照李头部猛击数
下,将李打倒在地。傅见李未死,唆使贾继续打。贾又用斧子照李头部猛击数下,将李打死。
判处杀人犯傅艳华死刑,贾占华死刑。张宝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民事审判
1949年至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9,252件,年均 257件,民事案件中离婚案居首位,约占
总案件的46%,赡养案约占10%,债务案约占8%。离婚案件中结案离婚的在半数以上,如1950年
至1954年为57.4%,1960年A1964年为74.1%,1970年至.1974年为67.7%,1980年至1984年为54.1%,
赡养案1950年至1954年为30件,1980年至1984年增至228件,同期继承案由7件上升54件。
四、经济审判
1983年至1985年共审结经济案件 194件,1985年比上两年有明显上升达94件。其中购销合
同22件,建筑承包合同7件,农业承包合同2件,借款合同 1件,其它合同11件,其他经济纠纷
5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