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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构




  一、司法科

  1947年7月,密山中心县人民政府成立司法科,主持人民司法行政工作。1949年3月,成立
密山县人民法院,撤销司法科,由人民法院代管司法行政工作。

  1980年11月,恢复密山县司法科。

  1984年2月,司法科改为密山县司法局。

  二、法律顾问处

  1956年成立法律顾问处,1957年撤销,1979年12月重新恢复法律顾问处。1985年9 月改为
第一律师事务所,同时成立第二律师事务所。各所律师被聘为43个经企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并在各乡、镇建立了法律服务站,各站设兼职律师 1人,直接为城乡“两户一体”和其他公民
提供法律帮助42次。

    律师机构工作情况比较表 单位:件



  三、公证处

  密山县公证处是国家的公证机关,通过依法证明申请人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
合法性,来维护公民身份上与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为经济建设服务。

  1980年,由人民法院代管、代办公证业务。1982年建立公证机关后,公证业务迅速发展。
1985年,在各乡、镇设立了公证服务站,每站设1名协办员或兼职公证员。

    公证工作情况比较表 单位:件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
性组织。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

  1955年全县村屯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直到1966年 6月“文化大革命”前,年年都调解
大量民事纠纷。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调解组织遭到破坏,多数处于瘫痪状态中。1978年恢
复重建。1980年,解决了调解委员会误工补工或报酬补助问题和责任制问题。1985年全县共有
人民调解委员会590个,调解委员 2,359人。城乡居民组设调解小组,城镇街道办事处和农村
居民委设调解委员会,乡、镇基层人民政府设调解领导小组,形成三级人民调解网,把住了非
诉讼纠纷的防线,巩固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统计表 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