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制宣传
第二节 法制宣传
“文化大革命”前法制宣传主要由公安司法机关结合办案进行。“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
破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七项重要法律后,在新法实施前,为使党员、
干部、群众掌握新法的基本精神,首先由县五个领导班子以中共中央中发(1979)64号文件《关
于坚持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为指导先学一步。其次培训了干部。县公安局、
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全体干部组织自学,还选送部分骨干参加省政法干校和市办的短期轮
训班学习,县委、县政府也培训了乡镇党委宣传委员、乡政府司法助理员、法制报告员共 550
人次。再次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办“普法”广播讲座20次,由县委、县政府、县人大的领导同
志和公检法三机关领导同志分课主讲,通过电台自办节目向全县人民播讲宪法、刑法、婚姻法。
办“普法”学习班462 次(期),讲法制课370次,印发法制宣传材料 2,900份,出法制宣传板
报506期,公开处理典型案件84起,定点揭露犯罪行为21起,办罪证展览会4次。宣传骨干通过
会议、炕头、地头等广泛有效的多种形式,口头向群众宣传讲解新法。全县 90%以上有广播的
住户,基层单位的政治文化室墙报、板报和县电影院、电视台、剧院以及所有学校都成为法制
宣传的阵地,法制宣传基本达到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