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晚婚晚育

第二节 晚婚晚育




  1973年全县开展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实行三证(晚婚证、晚育证、绝育证)管理。育龄
青年举办晚婚学习班,执行晚婚登记,要求: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青年,自愿报名申请
晚婚,签订合同,颁发晚婚证书。晚婚青年到达结婚年龄,可按“晚婚证”上规定的时间登记
结婚。1974年晚婚率男青年占77%,女青年占63%。1976年实行给予晚婚青年延长婚假二周的待
遇,1978年增加实行对晚婚青年发放奖金的待遇(男、女各得30元)。到1980年男青年占 91.2%,
女青年占89.2%。

  在提倡晚婚的同时,提倡一对夫妻二个孩,间隔四、五年,对实行晚婚者优先发给“生育
证”, 对待早婚的女青年予以控制晚育,要求必须年满 24周岁以后方可生育第一胎,对待无
“生育证”而生育者,实行“三不给”(1.不给发工资,2.不给托儿费;3.不给初生儿口粮)。
1978年后又增加实行超生罚款制度,对超生者实行“四不”( 1.不提级;2.不转正;3.不被评
先进工作者;4.不发给各种待遇)。1979年以后计划生育工作转入 “以预防为主,避孕为主”,
控制人口有计划地生育。在1979年 4月召开的大会战总结会上,提出了“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
的号召,并对终生只生一个孩的8对夫妻披红“照相”,发奖金100元鼓励;对破除重男轻女有
二个女孩而绝育的34人发奖金20元鼓励。至1979年末,全县报名领“独生子女证”者达5,634
人,1985年领证者达到15,461名。

   1973年后计划生育措施统计表



   晚婚、领独生子女证统计表